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261581
大小:3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2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924(颁布时间)20040924(实施时间)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6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1年5月18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2001年6月15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2、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
3、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第四条 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第六条 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
4、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第七条 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
5、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
6、,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第十三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主管部门委
8、托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已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代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热用户除外。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使用的供热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