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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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灵县财政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类1.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建立有关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的处罚发现违法事实: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建立有关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的现象。不属于财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复核违法事实资料,提出办理意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对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内组织听证

2、。告知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听取并进行核查,成立的应予以采纳。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承办机构:县财政局承办岗位:监督检查室服务电话:8822893监督电话:88

3、22893结案14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发现违法事实: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不属于财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复核违法事实资料,提出办理意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对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内组织听证。告知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听取并进行核查,成立的应予以采纳。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结案承办机构:县财政局承办岗位:监督检查室服务电话:8822893监督电话:8822893143.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发现违法事实: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5、计报告的现象。不属于财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复核违法事实资料,提出办理意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对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内组织听证。告知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听取并进行核查,成立的应予以采纳。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

6、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结案承办机构:县财政局承办岗位:监督检查室服务电话:8822893监督电话:882289314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发现违法事实: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

7、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不属于财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复核违法事实资料,提出办理意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对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内组织听证。告知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听取并进行核查,成立的应予以采纳。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8、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结案承办机构:县财政局承办岗位:监督检查室服务电话:8822893监督电话:8822893145.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发现违法事实: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不属于财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复核违法事实资料,提出办理意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对应当告知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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