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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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2006]21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已于2006年6月19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目前,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法院向高级法院提

2、出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经研究,现就一些突出问题解答如下:  1、对不履行信访职责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7  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在我市的村庄、集镇,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

3、建设,有关行政机关能否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答:《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5]2号)中,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北京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因此,在我市的村庄、集镇,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

4、行处罚。  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目前我市原有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均改制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土地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如果各区、县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7  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与不动产有关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如何理解《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5、织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征用土地的决定不服;或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决定,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所作的确权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证的初始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许

6、可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5、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应当如何理解?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案件,包括重大涉外和重大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一般行政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和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7  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7、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其中的“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情形,包括复议、起诉权利的交待与期限等。  7、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是否可以引用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的依据?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的理由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阐述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

8、宜援引作为裁判的依据。  8、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何理解和掌握?  答:“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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