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支护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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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巷道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1.1条巷道的施工,应一次成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凡需支护的巷道,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m;二、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三、平巷的永久轨道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但铺设道碴的时间可根据现场条件决定;四、倾斜巷道永久轨道应在交付使用前,一次铺设。注:地质、施工条件特别复杂的,或需要多次支护的巷道例外。第6.1.2条倾斜巷的施工,应设置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装置和人行台阶。倾角大于20°时,应增设扶手,除锚喷支护外,不宜采用掘进、支护平行作业。

2、倾角大于30°,长度大于30m的倾斜巷道,由下往上施工时应将排矸(煤、矿石)道与人行道隔开。第6.1.3条巷道的支护可采用锚喷支护、金属支架、砌石旋、木支架,但宜优先采用锚喷支护。第6.1.4条通过松软破碎地层的大断面巷道,宜采用导硐法施工。第6.1.5条长距离巷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无永久工程可利用时,可在人行道一侧、围岩条件好的位置,设置施工用的临时硐室,硐室的间距宜大于100m;二、单轨巷道无永久车场可利用时,宜每隔150m设一个调车场;三、风筒宜选用长节风筒,其吊挂应平、直、牢固;四、平巷中的风筒,宜设放水咀。第6.1.6条巷道临时

3、停工时,临时支护应紧跟工作面,并详细检查巷道的所有支护,确保复工时不致冒落。停工时间超过3个月,或虽不超过3个月,但水大或岩石易于风化时,应将全部已掘进巷道的永久支护做好。第6.1.7条沿矿层掘进主要运输巷道时,应利用钻孔见矿点、矿层等高线、超前副巷等资料作定向掘进依据。第6.1.8条巷道掘进穿过采空区、发火区、溶洞、断层或含水层等地区,应预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6.1.9条在有沼气或其它有害气体矿井中掘进巷道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6.1.10条设有架线、管路、电缆等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拉线钩、挂钩、托梁等,应在支

4、护施工的同时安设好或预留孔洞。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采取保护措施,所有外露的金属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二、管座必须按中线和腰线施工,倾角大于25°的倾斜巷道,管座底面应低于巷道实底以下150mm,必要时底部应增加锚杆。第6.1.11条井底车场巷道的测量放线,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方位和高程闭合计算,当设计的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时,应会同设计单位核实并修改图纸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应及时绘制实测导线图和纵剖面图,当发现偏差时,应随时调整。第6.1.12条巷道的施工必须标设中线及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激光指向仪指示巷道掘进方向和标高时:81.指向仪的设置位置和

5、光束的方向,应根据经纬仪和水准仪标定的中线和腰线点确定,中线和腰线点每组不宜少于3个,组间的距离宜大于30m;2.指向仪的设置应安全可靠,仪器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0m,每次使用前应以中线和腰线检查激光光束。二、用经纬仪标设直线巷道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中线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条,其间距不宜小于2m;三、用水准仪标设巷道坡度时,宜每隔20m设置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宜小于2m;四、巷道沿倾斜矿层顶板或底板的施工,倾斜巷道可只挂中线,水平巷道可只设腰线;五、巷道掘进每隔100m应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第二节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第6.2.1条斜井

6、和平硐表土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表土性质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稳定表土层,应采用全断面掘进法或导硐法施工:1.全断面掘进法,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m;2.导硐法,导硐的长度不宜大于4m,导硐的断面不宜过大。二、不稳定表土层,应采用降低水位法或超前支架法施工。当表土层含水较大时,宜采用沉井、冻结、帷幕等特殊方法施工。第6.2.2条斜井和平硐不宜在雨季破土开工。第6.2.3条斜井和平硐的井口部分,采用明槽开挖时,明槽的深度,应使巷道掘进断面顶部与耕作层或堆积层底的距离不小于2m。明槽的边坡允许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

7、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土质坚硬或采用挖土、砌墙平行作业时,宜将直墙部分垂直下挖,但超过墙高部分应按上述边坡规定执行。第6.2.4条斜井或平硐从明槽部分进入硐身5~10m后,应立即进行永久支护。明槽部分应砌石旋,石旋的外部应设防水层或夯填三合土,回填土应分层夯实。第6.2.5条斜井和平硐通过含水层的地段,应采用混凝土砌石旋、浇灌混凝土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明显的淋水,或大于0.5m3/h的集中出水点,应进行注浆处理。第三节巷道掘进第6.3.1条巷道掘进的钻孔、装药、爆破等工作,应按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6.3.2条岩巷掘进必须采用光面

8、爆破,并应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第6.3.3条光面爆破的爆破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一、炮孔的深度为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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