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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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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电动屠宰场设置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1-19【正 文】电动屠宰场设置标准 第1条 为奠定现代化屠宰作业之基础,改进肉品卫生,提高肉品品质,特订定电动屠宰埸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家畜及家禽屠宰埸,其范围如下: 一农产品批发市埸附设之电动屠宰埸。 二接受委讬或自营屠宰畜禽之电动屠宰埸。 三肉品加工厂附设之电动屠宰埸。 第3条 电动家畜及家禽屠宰埸之设立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依有关法令办理登记,始得营业。 第4条 电动
2、家畜屠宰场应受有关机关之监督: 一直辖市、县(市)屠宰卫生主管机关指派驻场屠宰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办理屠宰卫生检查。供外销肉类屠宰时,应由检验主管机关指派兽医人员办理牲畜屠前及屠后检查。 二所在地卫生及环境保护单位指派稽查人员,办理环境检查及定期员工卫生检查。 三电动屠宰场之建筑及设备,工业主管机关得定期会同有关单位举行普查。 第5条 电动家畜屠宰场之设置环境: 一场址: 须远离水源地、人口密集地区及产生灰尘、异味、毒物或其他有碍卫生之场所,四周并应有空地,省(市)政府得视实际需要情形,加以规定。 二交通: 须能利用铁路或公路
3、之主支线,厂内外路面必须铺设柏油或混凝土以便运输及维护卫生。 三水源: 水量丰富,能符合本标准规定之出水量。 四排水: 场内应分别设置完善之雨水及污水下水道系统。 第6条 电动家畜屠宰场之厂房建筑: 一厂房应为钢筋水泥之建筑,并以无窗密闭式为原则,室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二地面应以不透水且易于清洗之材料铺设,并有适当坡度以利排水,地面下应设加盖之排水明沟,使其接通污水管。在吊挂经过处应设有足够宽度之沟道,以以承受屠体所流滴之血水。 三边墙高度依构造型式而定,各墙壁间及与地面相接处应为弧形: (一)冻结室、冷藏库及冻藏库之
4、墙壁应以白色或淡色不透水易于清洗之建筑材料敷设。 (二)其他墙壁至少由地面起敷设三公尺以上,若设窗则窗须离地一公尺以上,且其窗沿需有四十五度倾斜。 四天花板应用淡色防水材料构筑。 五应装置通风及蒸气排除设备及防虫、防鼠设施。 六照明设备应分布均匀,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一般作业位置或作业台面上之照明光度应在一百米烛光(LUX)以上。 七在适当场所设置饮水设备、洗涤用冷热水槽、刀钩等用具之热水消毒槽及足够数目之加压冲洗用冷热水龙头。 第7条 电动家畜屠宰场之基本设施: 一系留栏: 猪栏及羊栏应用金属管或水泥墙隔成若干宽大之畜栏并加以编号
5、。 牛栏得免分隔,仅置金属架供栓系之用。建筑应坚固,通风良好,光度在一百米烛光(LUX)以上,以利屠前检查,上搭顶棚,地面及通道应为混凝土,排水良好,并于适当地点设置加压冲洗设备,以便每日洗刷。猪栏棚顶及其通往屠宰厂房过道,应装置喷水淋浴设备。 棚内应有牲畜之饮水设备。在卸车处应建卸车台,系留栏面积须能容纳系留一天之待宰家畜头数(猪、羊每头约以一平方公尺,牛每头以二.五平方公尺计算)。 二隔离系留栏:应与系留栏容易区别,以隔离可疑病畜,并设家畜固定架,其设备标准与系留栏同,但光度应在二百米烛光(LUX)以上。其面积为系留栏总面积百分之一以上。 三屠宰室:
6、(一)对猪、羊、牛分别设屠宰室施行屠宰。 (二)面积需宽大,并保有适当空间,以便操作。 (三)屠宰机械设备须按操作过程,依序布置。 (四)于屠宰室之适当地点,设置检查员专用之检查场所,以施行一般屠后检查及系留屠体之复检用,其面积大小及检查用设备,须足供检查员顺利执行工作为度,其照明光度应在五百米烛光(LUX)以上。 四可疑病畜屠宰室: (一)须与屠宰作业部门隔离作为可疑病畜或屠畜紧急屠宰之用。 (二)其检查场所照明光度须在五百烛光(LUX)以上。 (三)应设有专用之洗手与消毒设备。 五内脏洗涤室: (一)须与屠宰作业部门隔开,地面应
7、低于屠宰室之地面五十公分以上并须放置不锈钢清洗台,其处理能量,应与屠宰机器能量互相配合。 (二)照明分布均匀,其检查场所之光度须在五百烛光(LUX)以上。 六预冷室: (一)容量:以能容纳每日八小时屠宰头数之容量为原则。高架吊轨以二公尺长度吊挂猪体六头或牛体三头计算。 (二)冷度:室温应维持在摄氏零至五度,须有送风设施,以利室温平均分布。 (三)墙壁应以白色不透水材料敷设,地面在不散热之原则下应有良好之排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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