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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收费项目编码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类款项目10101外办01护照费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01护照200元/本浙价费〔2012〕187号02护照加急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浙价费〔2012〕187号03领事认证费财综〔2012〕47号,计价格〔1999〕466号01商业文件认证费100元/份0
2、2民事类证书50元/证03认证加急费50元/证(份)04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财综〔2004〕14号01《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2年有效期)每证45元02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03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02物价01行政事业收费年审费详见文件〔1993〕财综70号,浙价费〔1993〕21号年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得收费03教育01幼儿园保教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发改价格〔2011〕3207号,
3、浙价费〔2005〕204号0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城市)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浙教计〔2010〕15号03普通高中学费01学费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财综〔2012〕47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02择校费各地择校费的具体标准及中途转学退费等规定由各市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照“三限”
4、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财综〔2012〕47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2003〕43号,浙价费〔2004〕139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浙价费〔2009〕161号,浙价费〔2009〕287号,浙教监〔2011〕96号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2012年秋季开始,公办普通高中以学校
5、为单位招收择校生比例必须降到最高不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以内。04普通高中住宿费财综〔2012〕47号,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教财〔2003〕4号,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05中等职业学校学费01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财综〔2012〕47号,教财〔2003〕4号,浙政发〔2001〕35号、浙价法〔2010〕23
6、9号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电视中专02成人中专、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163号06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财综〔2012〕47号,教财〔2003〕4号。浙政发〔2001〕35号、浙价法〔2010〕239号07高等学校学费01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艺术类专业基准价65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价50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基准价20%幅度内上下浮动,并将具
7、体收费标准报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财综〔201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1999〕247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委〔2007〕52号02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1)普通(非艺术类)专业基准价:大学4000元/生.学年,学院3600元/生.学年
8、,专科学校3200/生.学年。财综〔2012〕47号,浙财综〔2000〕67号、浙价费〔2000〕222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委〔2007〕52号浮动幅度:浙江大学可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师范专业);其他院校可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水师范专业);农林水师范专业收费标准最高按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下浮幅度由学校自定。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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