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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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速递—行政法规名称发布/批准单位实施日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05-01上位法/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简述共五章,包括总则、特许经营活动、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如下:1、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3、商务部门负责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特许人的条件:(1)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

2、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除外)。5、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等文件材料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6、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7、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8、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被特许人同

3、意的除外),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期限不限。9、6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10、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不得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11、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对相关客户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

4、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

5、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6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

6、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7、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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