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部函1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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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直接或委托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电话销售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包括呼出业务和呼入业务。呼入业务指保险公司、代

2、理机构接受客户主动致电咨询相关保险需求,通过电话形式完成销售。第四条电话销售业务包括直销业务和代理业务两类。直销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电话销售中心,以保险公司名义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的直销行为。代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以代理机构名义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的代理销售行为。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16电话销售业务。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用人员不得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名义约访客户。第六条保险公司

3、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拟设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申请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中心为保险公司经营电话直销业务的专属销售机构,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总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总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省级分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第七条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二)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

4、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三)对拟设立电销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四)配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能够通过该系统实现电话呼出、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五)申请人建立了电话销售管理部门,以及完善的电销中心管理制度;16(六)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机构负责人;(七)具有合法的运营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

5、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三)具有1年以上电话销售业务管理经验。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名称至少应当包含“申请人名称”和“电话销售中心”两个要素。第十条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呼出范围等;(二)申请人提交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三)电销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电话销售系统规划等;(四)申请人的电话销售业务运营管理制度;(五)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

6、明;(六)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作出16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电话销售中心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

7、申请人可以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二)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的简历及有关证明;(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包括计算机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等;(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反洗钱等制度;(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

8、十四条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16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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