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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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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7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井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贷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贷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解析: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案例2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
3、: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解析: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案例3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
4、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解析(1)保兑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本案是以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
5、宗业务。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2)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案例4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突然接开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解析:信用证的独立
6、性,只要受益人交付相符单据,银行就会履行付款责任。实务中建议不要继续发货。基础合同已不存在,开证行已无法从开证申请人处取得偿付。若受益人仍继续交单,某些资信欠佳银行为了减少不必要麻烦,只要找出些不符点,就可免除责任。案例5某企业以CIF条件出口1000公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公吨300美元,共3000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约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公吨250美元。问:(1)根据CISG的规定,此案中,买方可以主张何种权力?(2)若买方索赔,其提出的索赔要求可包括哪些损失
7、?解析l(1)此案中,卖方违约的后果并未达到完全剥夺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该得到的利益,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属于非根本性违约,买方据此可以主张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买方要求索赔时可包括:①一级大米与二级大米之间的差价;②因卖方违反合同而使买方遭受的利润损失。案例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
8、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分析:应适用于美国法律。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案例2有一份买卖机械零件的合同规定:……买卖各方的义务按照《2000年通则》中FOB的规定处理……,装运港为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日本×××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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