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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批转《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
2、5〕33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
3、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
4、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
5、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
6、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每年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净利润。具体上缴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在综合考虑全市重大项目投入、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报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7、并实行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十一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
8、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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