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分析[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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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分析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  [摘要]民事判决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实务界的顽疾,它损害了司法的威信,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我国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司法权弱化、执行机构设置不当、执行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执行根据不能使人信服、执行措施落后、执行的具体规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法制意识淡薄等。对此,应通过制度建构、政治体制改革及道德建设等加以克服,以消除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执行难;社会信用体系;法制意识 

2、 []D925.1[文献标志码]A  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难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实现的一切情况,这既包括被执行人本人没有履行能力,也包括执行机关采取措施不力,协助执行人懈怠协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或暴力抗拒执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阻挠执行等[1];而狭义的执行难仅仅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2]。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中的“执行难”取狭义内涵。狭义的民事判决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实践中的顽疾,它动摇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仰,甚至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只有认清民事判决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才能对这一顽疾予以彻底根除,因此学者们对民事判

3、决执行难产生的原因展开了深入探讨。[3-5]本文拟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调研,对导致我国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一、司法权弱化司法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和程序、使用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从广义上看,司法权包括检察权,但目前一般采用狭义司法权说,即司法权虽然包括检察权但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者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根据现代司法理论,司法权与行政权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衡。虽然我国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4、预”,但司法实务中由于法院在人事任命、经费拨付等方面受制于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因此司法权在权力体系中事实上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法院很难做到独立执行民事判决,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执行难。  宪法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并列的权力,二者并无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各级法院的经费来自于同级人民政府,这就决定了法院对于同级政府的依赖性和二者利益上的相关性,司法机关实际上处于从属地位。一些行政主体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明或暗地打压、干涉民事判决执行的现象频频发生,至高无上的司法执行权威受到削弱。[6]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行使民事判决的执行权

5、,而很少从法律正义出发、把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作为终极追求目标。  在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行政领导职务和审判员的任命均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来完成;同时地方党委享有对同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这种权力架构上的从属关系,使得各级法院无力抵制地方权力机关对民事判决执行的非法干预。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对外代表法院行使执行权,但其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本院领导的节制,而本院领导又经常受到当地权力机关的操控,这就决定了执行法官无法独立执法,很难对行政机关这种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由于执行案件存在着层层审批的制度,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得好坏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

6、、荣誉不相联系。这种管理方式导致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  二、执行机构设置不当执行机构是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构。1990年代,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庭,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执行办公室,以指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机构通常由法院院长、执行庭(局)长、执行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成。执行机构是把判决书变现的机构,如果执行机构的设置存在问题,则必将影响执行效果,导致执行难。我国的执行机构就存在着这类问题。  其一,执行机构设置不合理。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

7、现行的民事执行机构是设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或执行局。这种机构设置忽视了执行工作的行政性,导致执行机构存在以下弊端:首先,执行机构级别配置低,管理权限和范围小,难以建立行政模式所应具备的快速、有力的执行机制;其次,执行权力分配不清,执行庭搞执行,审判庭、人民法庭也搞执行,造成重复劳动,增加诉讼成本;再次,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极为松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7]  其二,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人员应该达到的素质标准是:有较高的道德素质;有比较丰富和全面的审判知识;有较丰富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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