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链家装的惨痛教训 惨痛教训:法官帮助律师造假案被判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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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兰溪市人民法院永昌法庭助理审判员,后调任兰溪市香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因本案于2012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洪明,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某甲,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本案于2012年1月1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军,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倪玉斌,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

3、姜某甲,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兰溪市永昌镇雅宏建材厂负责人。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包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审理经过: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字(2012)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叶某甲、姜某甲、包某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4、员郑玲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被告人姜某甲为保住其经营的兰溪市永昌镇雅宏建材厂已被查封的资产,通过被告人叶某甲从被告人沈某甲得到相关咨询及具体操作方法。被告人叶某甲要沈某甲如案件起诉由沈某甲亲自办理,并告知该案债务大部分是虚假的,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之后由叶某甲伙同姜某甲、包某,将姜某甲向包某借款由100多万元虚增到500万元,并由叶某甲起草了500万元的借款抵押协议,沈某甲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指导和点拨。叶某甲又提供申请解除该厂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通过沈某甲

5、予以解除查封。为此被告人叶某甲、姜某甲、包某向有关部门办理500万元借款抵押手续。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姜某甲、包某多次宴请沈某甲,并由姜某甲给予沈某甲购车款2万元及价值2000余元的汽车装潢。之后还在永昌法庭四被告人共同商量对策。该虚假借款案于92010年6月,在严重违反程序下进行开庭,且违背事实进行判决。因他人怀疑申诉,最终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包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叶某甲于2010年7月26日收到沈某甲退还2万元购车款后却未归还姜某甲。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及侦破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

6、,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告人叶某甲、姜某甲、包某共同实施民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姜某甲、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没有向其许诺事成给予好处,当时他们讲真正的债务有三百多万元。被告人叶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无异议,但认为沈某甲退还的2万元的购车款事后其已给还姜某甲。被告人姜某甲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为虚增借款是叶某甲提出来。被告人包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为其参与主要想

7、保住自己对姜某甲的债权。被告人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叶某甲没有对沈某甲讲过债务大部分是虚假,并许诺给予好处;事后也没有在沈某甲办公室共同商量对策;沈某甲由于主观上认识错误,认为是他们自己搞虚假与己无关;在具体操作中叶某甲起主要作用;本案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叶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叶某甲不是本案的起意者;不是叶某甲许诺给沈某甲好处,应该是姜某甲;2万元叶某甲已退还姜某甲;指控共同商量对策不事实;本案认定姜某甲、包某系民事枉法裁判罪共犯没有依据,因他俩没有参与裁判当中

8、,起诉书认定他俩从犯,无形中提高了叶某甲的作用量刑;事后叶某甲抽回委托书资料,也有“刹车”心里;本案定罪是情节严重,但实际最终结果社会危害性已减小,案发后认罪态度也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甲从他人转让得到兰溪市永昌镇雅宏建材厂(以下简称雅宏建材厂)资产,因该厂及姜某甲本人债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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