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事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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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x驾驶的车辆确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答辩人认为:  1、事故认定书有异议。  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并未报警。  且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正在上下人员,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的车辆上。  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正确。  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为无责。 20  2、金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真实性答辩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能

3、成立。  (1)该鉴定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总则3.2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而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还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所要求的鉴定时间。  (2)在道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肢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的是功能丧失说,即一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的即评定为十级伤残。  而原告在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丧失功能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进行鉴定。  (3)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等

4、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误工损失日、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均不能成立。  ①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20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  而误工日国家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护理期评定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护理程度评

5、定标准》(GA/T800-2008);  而金剑司法鉴定所在上述两个鉴定项目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适用新司鉴协(2011)05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之规定。  ②20营养期的评定没有事实根据。  加强营养,前提条件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流失的营养,因此才需要额外增加营养。  所以,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流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得到弥补,其次,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增加了哪些营养。  而在原告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对营养期做出鉴定,显然是在生搬硬套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6、  ③20退一步讲,即使在客观上存在误工、护理及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告也应举证证明究竟误工了多长时间,护理了多长时间,什么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实际工作,购买了什么补品或食品增加了营养。  而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医嘱记载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  鉴定报告对误工、护理及营养进行鉴定,只是简单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规定,做为一种专家意见,仅具参考作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费用,具体答辩如下20:  1、医疗费用26523.68元、伙食补助费300元。  交强险系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限额10000元,答辩

7、人可以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该两项赔偿项目。  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时间不当,结论不能成立,且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故答辩人不予认可。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答辩人对原告依鉴定结论计算的数额不予以认可,应以医疗机构的医嘱规定进行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出租车。  原告就医、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明显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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