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之缺陷及完善-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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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之缺陷及完善屈茂辉伍曲波(湖南大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82)内容摘要:改革开放后,劳务派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被引入我国。它在节约用工单位人力成本、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国一直在努力完善该制度。2007年,《劳动合同法》以全国性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务派遣制度。后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制度。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恶”之表现明显,如劳务派遣制度滥用现象严重、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和派遣员工的相关权益常受到侵害等,这引发了国内专家学者对此制度的争

2、论。由于我国废止劳务派遣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国应该努力完善该制度。关键词: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制度缺陷;集体话语权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在改革开放后被引入我国,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正式确认了这一制度。然而,对于劳务派遣制度,多年以来人们没有给予好的评价。2013年1月4日,徐辉(化名)因在劳务派遣中被无故解雇与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前者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通过后,国内首例劳务派遣无效纠纷。[1]徐辉案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关注,同时也再度引起了对

3、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存废之争。一、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现实构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对外输出劳务,与此同时很多国外企业来华发展。在此背景下,为了规范劳务输出和解决国外企业办事机构在华无用工权利等问题,我国学习西方,引进了劳务派遣制度[2],并成立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输出和来华国外企业招募人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派遣适用范围越来越广,逐渐从国际、涉外企业向国内企业扩展,从企业向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延伸。为规范这一新的用工方式,国家和地方陆续颁布了一些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下文中统称为地方性立法),如:北京市

4、于1991年颁布的《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部于1992年颁发的《科[1]徐辉(化名)从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12月14日一直在1号店(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根据1号店的要求,徐辉先后同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分别为: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众大亚洲人才资源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没想到在2012年12月份被无故解雇。据徐辉了解,1号店在深圳所有的配送员工100%是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派遣单位同样是上述两家劳务派遣公司。[2]其时,劳务派遣的名称各异,有的称为劳动力派遣,有的称为劳务租赁、

5、人才租赁,等等。直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才正式将其定义为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定义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然后根据用工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之前约好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要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其福利、保险和工资也都由用工单位统一交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发放的一种临时用工制度。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于1992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国

6、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等等。但是,1994年的《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规范依然停留在法律以下的层面。2007年,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务派遣制度,并在其第五章第二节中对劳务派遣制度中的相关事项做出了法律规范,如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动者同工同酬、劳务派遣中的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的试用岗位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范。2012年我国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时,对劳务派遣制度也做了相关

7、的修改,如将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提升到200万元,细化了同工同酬,加大了惩罚力度等。[3]伴随着劳务派遣制度国家层面立法的出现,更多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得以出台,如2008年后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海南等八个省份出台的《劳动合同条例》里面都有劳务派遣制度的相关规定,2009年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另外,2013年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又针对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个别问题颁布了一个专门性的部委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通过检

8、索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我们可以发现对劳务派遣制度做出规范的法律法规总共有89部,其中包含国家层面的立法一部,即《劳动合同法》,部委规章5部,地方性立法83部,但是遗憾的是没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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