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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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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集中式水源水质,防治水源污染,保障人群饮水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Logo依据和技术要求(一)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技术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重庆市环
2、境保护局《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试行)》划分范围(一)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发布:1.主城区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2.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镇)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3.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主城区大型企业自备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二)其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同时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庆
3、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划分1.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沿岸区县(自治县、市)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规定(1)一级保护区水域卫生防护带范围:即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在重庆主城区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15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在区县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3)二级保护区上游5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
4、界)为准保护区水域。2.次级河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1)次级河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2)次级河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的划分根据邻近取水口上游入河的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的不同量级划分为长度不等的三类二级保护区。一类:为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1.5吨并小于2吨的河段,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4000米以上、下游为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类:为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1
5、.0吨并小于1.5吨的河段,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以上、下游为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类:为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小于1吨的河段,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1500米以上,下游为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为二级保护区;当临近取水口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2吨时,应单独计算核定二级保护区长度。3)二级保护区以上500米的同侧河水水域(以中泓为界)为准保护区水域。(4)对已进行了水利开发形成湖库的次级河流,坝上水域保护区的划分参照湖泊水库的方法
6、进行。3.湖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1)凡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湖库,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整个湖库划定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凡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湖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所划的扇形区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整个湖库;(3)入湖、库河流的水源保护区划分参照河流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划分一、二级保护区的陆域保护区范围为相应水域保护区所对应的岸边地带中控制高程以下的区域;控制高程为:重庆主城区以
7、50年一遇洪水位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区县城镇为20年一遇洪水位,其它江段陆域保护区为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起水平纵深不小于30米的范围(重庆主城区部分次级河流也采用此范围);(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1.在山地和丘陵地区,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不设二级保护区;2.在平原(坝)地区,一级保护区为以开采井或井群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以开采井或井群为圆心,半径为30米至100米的环形区域;3.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应划分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质执行标准(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8、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三)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原则上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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