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拒绝放款时如何解除典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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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方拒绝放款时如何解除典当合同  李莹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长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汇公司)  被告:上海祥辉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辉公司)  2007年12月12日,原、被告订立《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为借款人(乙方)、被告为贷款人(甲方),乙方以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两套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给甲方,甲方贷款230万元给乙方,首次申请当期为1个月,(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并约定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生效。在第十

2、六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七、八、九、十规定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必须按借款全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按未还款总额的0.5%计,……。”该合同对甲方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此前一天,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房产证贰本交被告。签约当日,双方共同赴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嗣后,被告未按约将230万元放贷给原告,致引发本案。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贷款230万元给原告,原告将自有房屋两套抵押给被告,作为贷款担保。签约当日,双方赴闵行

3、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取得抵押权后,却未按约贷款。原告催告无效后,遂提出解除合同,撤销抵押登记,但被告无理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诉请法院判令:  1.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2日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  2.撤销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抵押登记;  3.被告返还原告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证;  4.被告支付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2,000元;  5.被告按本金人民币300万元计

4、付原告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6.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3,025元。  被告辩称,双方订立《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属实,但未放贷款的原因是原告自己不来找被告,非被告拒绝放贷。现同意解除双方所订合同,撤销抵押登记及返还房产证。但对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均不同意赔偿。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协商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自己未放贷是原告未申请的意见,明显有悖常理。且在原告以诉讼方式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撤销抵押的情况下,被告仍滥用诉讼权利拒不

5、撤销抵押权,该行为显属无理。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撤销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抵押登记;  三、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

6、601室的房屋产权证两本;  四、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登记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  五、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本金人民币300万元计算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六、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383,02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若被告未履行上列付款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

7、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计4,520元,由原告负担3,462.50元,被告负担1,057.50元。  【争议焦点】  原告请求撤销抵押借款合同并对等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成立?  【法理评析】  本案系因抵押借款合同中一方未依约发放贷款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原告请求撤销原抵押借款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损失赔偿如何计算的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原告请求撤销原抵押借款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典当合同中

8、双方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  典当合同是无名合同的一种类型,其是借款人与典当行之间签订的,由借款人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典当行发放一定的贷款的借款合同。典当合同的效力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一致的,亦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确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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