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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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  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  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  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  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  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  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9  不

2、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  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  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  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  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  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

3、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  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9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  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  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

4、,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9  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  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  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5、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  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9  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  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  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  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  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

6、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  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  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9  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  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  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  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

7、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  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  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9  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  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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