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版使用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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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盗版使用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摘要:80年代以来,软件盗版跟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而日益兴盛起来,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证,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2002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部分将盗版软件的使用人列为打击对象,本人认为此修改部分不太恰当,加大打击盗版力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有效方法,但是,对于打击盗版的范围和对象以及量刑轻重方面却应该仔细衡量,不能盲目扩大打击对象,本文通过分析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及盗版现象存在的原因,从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等四方面来论述打击盗版行为不应该追究使用人的侵权责任,过度保护软件业不仅不利于我国软件的发展

2、,更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今天,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信息与技术产业的发展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的尤为突出。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创造性的智慧成果,其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与此同时,软件的盗版作为一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发展。面对这种情况,2002年中国公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原条例22条“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在计算机系统中装入其软件”和“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行为明确列为了“侵权行为”

3、,并对于后者规定了极其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本人认为这项草案的修改部分不是十分可取的。我们不能犯了矫枉过正的错误。更不应该高于TRIPS协议的标准,在打击盗版的同时,追究盗版使用人的责任。一、计算机软件及版权的特点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

4、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它是人们合作的结晶。每一个计算机设计人员都知道,当今社会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不是任何一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它是许多人共同工作的结晶。其次,它具有极高的价值。一部好的计算机软件必然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它能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还能促进其他人员设计出更好的软件,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再次,它具有易复制的特点,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盗版和篡改利用。6现在的软件盗版,我个人认为可以分为:未经许可安装盗版和未经许可复制或合成盗版。未经许可安装盗版是指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把软件安装到计算机上,包括购买正版软件后

5、,未经许可在多台电脑中安装或使用和购买未经著作人许可的盗版软件安装和使用。未经许可复制或合成盗版是指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复制部分软件和把多个软件合成使用。从软件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出,软件具有易被复制和篡改性,因此,随着软件业的不断做大,软件制造者们也想出了许多防止软件被复制和篡改的方法,例如不公开软件的源代码和软件加密等,这样使软件的复制困难加大,但是,由于设计软件的成本不断加大,使得设计一个软件要比破解一个软件的成本要大得多,就有那些“比较聪明的人”想尽办法破解这些障碍,于是就产生了盗版软件。由于设计软件的成本与破解软件的成本之间的差距,就产生了盗版软件的利润。差

6、距越大,利润就越大,盗版的人就越多。盗版生产者作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但是,作为购买盗版软件的使用者,我认为不应该受到更多的责难。二、软件的使用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缘由(一)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自由乃是人类生来就有的和不可剥夺的一种权利。自由很重要的一点表现就是服从自己内心的法则,根据自己的理性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后果。根据自由的本性,一个人只要不妨碍其他人,使用购买的盗版软件,别人除了施以道德上的说教或评价外根本无权横加干涉,否则便侵犯了其自由选择权。而且为了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7、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也强调了自愿原则。民法上的自愿原则反映到消费交易活动中,主要表现在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上,即在消费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必须是消费者自主自愿做出的,必须是出于消费者本人的自由意愿,而无他人的干扰、强迫、威胁。如果他有用软件的需要,面对几千元的正版软件和仅有十元的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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