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典当合同中的绝当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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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典当合同中的绝当及违约责任-法律论典当合同中的绝当及违约责任李倩茹(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北京100025)摘要:绝当是典当合同中特有法律制度,构成绝当需同时具备行为和期限两方面的要件。绝当产生当物所有权移转和典当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后果,具有独立性、法定性和避险性的特征,绝当后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存在较大争}义,绝当不构成对典当合同的违约。绝当后不履行附随义务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应采取参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来支付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词:绝当;典当违约;典当违约金;合同;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

2、2014)05-0166-06典当是我国的传统民事法律制度,其历史轨迹可简略概括为:“初见萌芽于两汉,肇始于南朝寺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两宋,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复兴于当代改革”。我国大陆“典当”一词被人们广泛使用,其核心意思就是“以物质钱”,即将物押给典当行以获得融资的活动。改革开放以来,以1986年成都华茂典当行营业为肇始,中国中断了30多年的典当业重新进人经济生活领域,先后有数千家典当行在全国各地开设,形成了一支不可忽视的融资力量。以北京市为例,截止2012年底全市共有260家典当行,注册资本金额近60亿元。随着典当行业的兴起和发展,与典当有关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在

3、这些纠纷中,绝大部分是由于出当人在绝当后拒不归还当金引起的。绝当作为典当合同中的特有法律制度,成为解决典当合同纠纷的关键,对于明确典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相应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典当合同中的绝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与借贷不同,当户向典当行清偿当金本息和费用的行为,习惯上不称偿还贷款而称为赎当,其直接含义为通过清偿当金债务的行为取回当物之意。按照我国典当业的传统规则,如果当期届满,且超过典当行所规定的宽限期,出当人没有赎当或续当,即失去赎回权利,是为绝当,又称死当或满货。绝当后

4、当物归当铺所有,即出当人到期没有赎当或者续当,当物的所有权就转归当铺。因此在我国传统典当业中,绝当规则的实质为当物所有权的转移和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按照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以当物的估价金额为标准进行划分,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因此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绝当后典当行取得当物的所有权或有权处分绝当物并就其变现价优先受偿,而当户对典当行的典

5、当债务也归于消灭。(一)绝当的要件一般认为,构成绝当有两个要件:l.行为要件指必须有绝当行为发生,具体表现为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致使典当行无法收回当金并获得利息及相关费用,只能以其实际占有的绝当物品变现受偿。一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当户赎当或续当属于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即当户有权赎当或续当,也可放弃赎当或续当权利,而典当行业不能请求当户履行赎当或续当。2.期限要件指当户只有在一定的期限内既不赎当也不续当,才能认定为绝当,具体表现为当期届满或在当期届满后的宽限期内。关于绝当期限,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有两种做法:其一是当期届满后即为死当。如美国《俄勒冈州典当法》规定:“无论当金数额大小,典当期限一律为

6、60天。”其二是当期之后的宽限期届满后即为绝当。如我国的《典当管理办法》和台湾的“当铺业法”均规定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当户仍可赎当或续当,实际上是在典当期限之外给予当户法定的5日宽限期。(二)绝当的效力从我国的现行规定来看,绝当是典当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之一,其效力有以下两点:1.绝当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绝当后当物所有权转移,因典当形成的债权债务消灭,出当人不必再向典当行还本付息,典当行取得对绝当物的所有权,有权将绝当物变价处置。由于我国已经将财产权利和房地产纳入到典当客体的范畴之中,当物价值常常较大,若绝当物品无条件地归属典当行,不利于对当户利益的保护,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我国现行立法将绝

7、当物品的处理方式按估价金额加以划分,在兼顾典当行经营需要及公平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了绝当物所有权有条件转移的制度。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无条件取得绝当物品的所有权。绝当后,典当行所支付的当金归当户所有,当户不必再向典当行支付当金利息及相应费用,当物由典当行处置。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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