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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武强县行政审批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武强县行政审批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序号执法项目大类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依据提交部门应提交的审核材料审核重点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对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县政府已经研究议定的项目)拟作出许可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项目事务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不县市政府已经研究议定的项目)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
2、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拟作出的不予许可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对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不含县政府已经研究议定的项目)拟作出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项目事务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不含县政府已经研究议定的项目)拟作
3、出不予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拟作出的不予许可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3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对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不含县政府已经研究议定的项目)拟作出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项目事务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县本级审批
4、权限内,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不县市政府已经研究议定的项目)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拟作出的不予许可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对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规划(不含县政府已经研究议定的项目)拟作出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项目事务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
5、符合法定形式对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规划(不县市政府已经研究议定的项目)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拟作出的不予许可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对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不含县政府已经研究议定的项目)拟作出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四十三、四十四条项目事务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提供资料是否齐
6、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不县市政府已经研究议定的项目)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四十三、四十四条拟作出的不予许可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6取水许可拟作出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涉农事务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7、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拟作出的不予许可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7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拟作出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涉农事务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
8、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拟作出的不予许可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8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拟作出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涉农事务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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