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订扩大变更都市计画禁建期间特许兴建或继续施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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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新订扩大变更都市计画禁建期间特许兴建或继续施工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2-0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新订扩大变更都市计画禁建期间特许兴建或继续施工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都市计划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下列建筑物或设施得于禁建期间,申请特许兴建:    一、因军事需要兴建之工程设施。    二、为避免或抢救重大灾害兴建之工程设施。    三、因重大灾害重建安置需要兴建之建筑物。    四、生产、教育、文化、交通事业之建筑物。    五、为配合中央、直辖市或县(市)

2、建设计划兴建之重大设施。    六、为增进当地公共福利兴建之公共设施。    七、其他经行政院专案核准兴建之工程设施。    第3条    申请特许兴建案件,有抵触都市计划草案者,应不予核准。    第4条    申请特许兴建者,应备具下列书件,向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核准;其申请案件位于内政部订定之都市计划范围内者,向内政部申请: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其为法人者,其法人登记证明文件。    三、比例尺不得小于三千分之一之位置图、比例尺不得小于六百分之一之地籍图及建筑物配置图。    四、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五、经各该目的

3、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事业计划或证明文件。    六、工程计划;其为建筑物者,应附具建筑物之平面图、立面图及详细构造图,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二百分之一。但因军事需要兴建之工程设施    ,得免附。    第5条    在禁建生效之日前,已领得建造执照、杂项执照或依法免建筑执照者,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继续施工;其申请案件位于内政部订定之都市计划范围内者,向内政部申请。    前项工程,依下列规定准许继续施工:    一、不抵触都市计划草案者,依原核准内容继续施工。    二、经变更设计后,不抵触都市计划草案者,依变更设计内容继续施工。    三、抵触都市计划草案

4、,已完成基础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层楼为止;超出一层楼并已建成外墙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达二公尺半以上者,准其    完成至各该楼层为止。    仅竖立钢筋者,不视为前项第三款所称之建柱。    第6条    内政部、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受理申请特许兴建或继续施工案件,经审查合于规定者,发给特许兴建或继续施工许可证明;不合规定者,驳回其申请;其需补正者,应通知其于十五日内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驳回其申请。    第7条    经核准特许兴建或继续施工案件,如有违反本法或相关法令规定者,由原核准机关废止其核准。    第8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内

5、政部定之。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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