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9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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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会〔2012〕75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暂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十二条所述的开盘集合竞价时间,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本所开始接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申购赎回申报的时

2、间另行通知。—11—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11—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

3、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11—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得本所同意。

4、第六条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第八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无足额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认购

5、委托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第三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第九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并获得本所同意。第十条—11—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并报经本所同意。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一条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代办证券公司进行申报,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交易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应

6、当通过本所会员进行申报。第十二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时间、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第十三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十四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第十五条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第十六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现金或

7、其他对价;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第十七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11—第十八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组合证券、现金、其他对价或基金份额,并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对不符

8、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作无效申报处理。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一)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无法正常进行;(二)临时停市;(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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