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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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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探索十八分监区顾鸣罪犯入监评估就是对刚入监投入改造的罪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进行评判,它包括人身危险性评价和诊断性评价。任何一个罪犯,都因为犯罪而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而具有人身危险性,罪犯人身危险性是客观存在的,对其进行科学预测,既可以为监狱科学管理罪犯提供科学依据,也为预防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提供了可靠的资料。当前,人身危险性评估,主要在三个领域运用,一是在罪犯适用假释的时候,二是应用于社区矫正的时候,三是罪犯新入监的时候。一、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理解研究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就必须研究罪犯人身危险性,它是一个
2、不得回避的问题。罪犯人身危险性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至于人身危险性,它一直是一个刑法学的概念,人身危险性理论最早源于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思想。他从生物学的角度阐述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认为“天生犯罪人”虽然尚未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他们基于遗传或体态等方面的原因,已经具有了犯罪的倾向。这种犯罪倾向体现着人身危险性的内涵即“天生犯罪人”变化无常的、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近代刑法学派把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从纯生物学方向转向社会学研究方向,提出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三方面因素的相互结合和影响,导致了犯罪。我国法学界把对人身危险性的理
3、解归纳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狭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就是再犯可能性。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就认为,“主体社会危险性,也可以说是主体再犯新罪的或然性”。“广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是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如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就认为:人身危险性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尚未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和有前科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10总之,从刑法学的角度去讨论人身危险性,是指人的犯罪的可能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从监狱工作的角度出发,罪犯的自杀、自残与罪犯的脱逃、行凶、暴狱、劫持人质等同样具有危险性,同时,只要有对监狱的监管安全造成
4、威胁可能,监狱都会认为具有危险性。因此,必然会把罪犯人身危险性延伸到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给监狱管理和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也包括给罪犯自身带来危害的可能。罪犯人身危险性也是罪犯服刑期间危害监管安全的可能性。监狱了解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对不同罪犯的不同人身危险性,采取不同的矫治方法对罪犯进行矫治。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实质上就是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减弱或消除。因此,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准确判断,对改造好一个罪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人身危险性能否评估一直颇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一个人的将来行为是无法预测的。因为就人类至今为止的认识能力与
5、手段而言,远未达到可以使我们做出这样预想的程度,并且人的犯罪行为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并无规律可寻,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但又有些学者认为,通过大量的统计、比较观察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寻求到产生的原因。根据过去大量的经验,来推测将来能发生的现象,不是不可能的。直到提出以人格测量作为评估人身危险性的可操作性时,人身危险性的可测定性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从罪犯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出发,揭示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性;同时又从罪犯自身的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的综合特征出发,揭示罪犯再犯可能性或初犯可能性,并对罪犯可能造成对社会、他人以及对罪
6、犯自身危害进行预测,对于预防重新犯罪、实行罪犯分级10处遇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人身危险性的预测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试图通过各种方法和制度来评价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并通过对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价结果,实施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二、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模式(一)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种类确定评估模式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第一步。从当前国外和我国评估的实践来看,评估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统计评估法”,二是“临床评估法”。“统计评估法”是指将罪犯有关重新犯罪的情况和信息一一列举,
7、折成分值,评估的内容包括静态的和动态的、不变的和可变的因素,通过统计,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危险性等级,简单的讲就是以罪犯的共有特征为标准而把罪犯分类。这种评估的重要前提是已经对所列举的再犯可能性因素进行了有效性考察。“临床评估法”是由心理学家或精神病学家依靠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大量的访谈形成有关当事人是否会在今后从事犯罪作出判断或对其潜在的危害性得出结论的过程。现行的英国的罪犯人身危险性测评就是一种统计评估法,它有一个详细量表。主要通过测量影响危险性的因素——首要因素和次要因素来把握。首要因素主要包括:反社会的观点、
8、对被害人缺乏同情、缺乏自我控制、药物滥用等,这类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密切;次要因素包括经济问题、情绪问题等。内容分为12大项,如(1)入狱前个人财产状况;(2)住房状况;(3)家庭状况;(4)健康状况,尤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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