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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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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地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宁波地区出
2、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工作规范中植物源性食品包括蔬菜、食用菌、粮食及豆类、油籽油料类、干坚果、籽仁类、植物源性调料、可兼作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等。第四条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宁波局)植检处主管宁波地区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批准考核合格的种植基地并发证;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向基地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3、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申请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㈠法人资格企业;㈡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㈢具有对种植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㈣具有与种植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㈤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㈠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㈡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㈢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4、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㈣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㈤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㈥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种植基地营业执照;㈦基地土壤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镉、总汞)、农药残留(六六六、滴滴涕等),并提供抽样的方位图,基地土壤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以上。㈧基地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镉、汞、总砷、铅),基地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5、。㈨基地土壤、水质应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提供正本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㈩基地视必要时提供空气环境监测报告;(十一)基地使用农药清单,使用农药成分分析报告及残留基准,分析报告一年内有效;(十二)施药人员安全措施;施药后的安全处理程序(空瓶、剩余农药、喷药用具);(十三)灌溉水管理制度;(十四)各项记录表格(农药、化肥、栽培记录等表格);(十五)其他需要的材料。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加盖公章。第八条备案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㈠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以50至100亩为一个地块
6、进行管理,输日菠菜基地以30亩为一个地块。㈡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㈢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㈣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㈤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㈥蔬菜基地应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㈦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设有固定防盗设施。第九条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㈠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
7、图等。㈡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㈢建立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内容包括在农业生产全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饲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业投入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㈣建立可选用农药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药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㈤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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