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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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

2、或者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受自身利益或者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第四条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下列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为本规则所称“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事务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之间;(二)律师事务所分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分所之间;(三)虽然各自独立,但是彼此在人事、财务或者品牌上存在联系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第一节直接利益冲突第五条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争

3、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三)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四)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第六条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二)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被害人的;(三)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第七条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属于直接利益冲突。第八条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又在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委托的,属于直接

5、利益冲突。第九条应当进行任职回避而未回避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二)曾经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其后又以律师身份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三)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时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第十条除本节已有规定外,下列情形也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在同一诉讼、

6、仲裁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二)律师办理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第一节间接利益冲突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诉讼、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第十二条在与当事人之间的委

7、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委托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的下列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办理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三)在委托业务终结或者委托关系终止后十二个月以内,同一律师就同一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四)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六个月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

8、同律师就同一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第十三条其他与本节规定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也应按间接利益冲突处理。第一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遇有本规则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予以解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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