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洋法看待中国南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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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海洋法看待中国南海问题干训十一队陈波在国际法上,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这是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某些主权权利的理论根据。大陆架的浅海区是海洋植物和海洋动物生长发育的良好场所,全世界的海洋渔场大部分分布在大陆架海区。还有海底森林和多种藻类植物,有的可以加工成多种食品,有的是良好的医药和工业原料。这些资源属于沿海国家所有。在地理学意义上,大陆架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地区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出200米,海床的坡度很小,一般不超过1/10度。在大陆架外是大陆坡,在这里海床坡度突然增大,往往达3~6度甚或更大,水深一般在

2、200~1500米之间。从大陆坡脚起海床又趋平缓,称大陆隆起或大陆基,一般坡度只有1度左右,水深可逐渐加深至4000~5000米。大陆隆起之外是深海海底。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隆起合称大陆边或大陆边缘。因为大陆架资源丰富,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争夺战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

3、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我认为周边国家对我国的南海问题是在滥用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是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的首要原则,但在南海语境下,一些国家的南海大陆架“自然延伸”主张和努力貌似尊重《海洋法公约》,实为混淆视听,滥用权利。首先,南海周边国家依据南海诸岛主权对南海大陆架提出的主张是毫无道理的。所谓“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意为享有大陆架权利的主体与产生该延伸的陆地的主权主体具有同一性。因此

4、,在南海语境下,必须首先明确先行对其进行定性,再作划界考虑。而对于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基于南海诸岛的自然延伸所得的任何大陆架权利均属于我国。在这一主权前提下,我们依据《海洋法公约》对待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大陆架提出的主张: 第一,南海岛礁数量众多,性质各异,应依据《海洋法公约》区别对待大陆架权益之争。依据《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2款的规定,岛屿同其他陆地领土一样,可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其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因此,要确定岛礁是否能够产生大陆架权利,确定岛礁是否具有“维持人类居住或

5、自身经济生活”的特性至关重要。在南海海域,存在三种情况的岛礁。一是有些岛屿因其面积非常有限,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完全符合岩礁的规定。如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中的多数岛礁,以及靠近菲律宾的黄岩岛。二是东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的最大岛,由于其面积较大,环境较好,列入第121条第2款的范围之内。这些岛包括:南沙群岛中的太平岛、南威岛和中业岛;西沙群岛中的东岛和永兴岛。三是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中还大量存在可列入或可不列入第121条第3款范围内的岛屿。由于第121条第3款并未对“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作出更明确的解释,故对一些岛屿是应当列入第2款范畴还是第3款范畴

6、具有灵活性或争议性也在所难免。挪威奥斯陆大学环境与开发现状中心斯坦·汤尼桑教授这样说道:“解决南海争议的一个关键步骤,是决定在西沙和南沙地区的小岛是否可拥有超过12海里领海的要求,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有多少小岛可拥有如此要求。”因此,对于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具有不同的效力的三类南海岛礁,应采取不同方式对待:对于自行拥有大陆架的岛屿,应当遵循公平的大陆架划界原则,对其进行单独的大陆架划界考虑;对于没有大陆架权利的岛礁,应当按照其地理位置特点,对其赋予不同的效力;对于存在性质争议的岛礁,应当先行对其进行定性,再作划界考虑。而对于该类岛礁的定性,则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人为

7、的掩盖其自然特性,为划界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但是,无论采用任何方式,南海诸岛均为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享有无可争议的主权。南海诸岛屿、岩礁是否拥有管辖海区或拥有多大管辖海区的权利主张只能由中国自行拟定;他国对于南海诸岛礁的任何声称或主张都是没有海洋法依据的,不能成为其主张有关大陆架权益的依据。第二,部分南海岛礁十分靠近南海周边国家,应警惕岛屿的特定地理位置也可能对大陆架的划界产生的重大影响。若将岛屿的划界作用分为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除划界各方处于互换利益考量的情况以外,岛屿作为基线基点的情形是全效力的最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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