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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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法律本科王家坤一、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仍然相对薄弱(二)农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三)涉农法律制度不健全(四)农村领域执法不规范二、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二)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村法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四)农村普法缺乏实效性是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三、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提议(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

2、治意识(三)规范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四)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9关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农村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有效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农村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我国农村改革及取得的成就都是在得到法治有效保障下实现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内容,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环节。因此没有农村法治建设就不可能

3、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一、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飞速发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国家在农村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了若干措施,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党中央、国务院分别于1982—1986年、2004—2008年下发了十个关于“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农业综合生产水平的提高,许多重大政策措施已经进入了法律文本。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20多部涉农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法治农

4、奠定了法理基础,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9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得到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撤消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基层政权组织。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经过10年试行探索,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开始步入规范化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轨道。但是,中国农村法治建设距法治

5、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仍然相对薄弱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经过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民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多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大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利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国虽然实行村民自

6、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不规范,拉票贿选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发面,缺乏参与意识,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二)农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从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问题。1、歪曲农民自治主体。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但是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9,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内的民主与法

7、治的基本精神。2、曲解村民自治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将村民自治功能行政化。不少地方的村委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当作自觉地主要任务,自治功能被行政化倾向。二是将村民自治功能经济功能化。村级组织必须注重经济的发展,发展集体经济,但是有些村级组织片面注重村民自治经济功能,村两委以抓经济为主要工作,从而使其自治功能受到大大削弱。3、扭曲村民自治权力。实践中有些村的村民会议,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有些村即使召开村民会议,也常常被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少数人把持;有些村的村委会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村民会议决议阳奉阴违,甚至公然不予执行;有些村对于本

8、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却由村委会或党支部的几个干部甚至是村长或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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