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0809镇医疗保险办法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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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二)已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三)市政府确定的城镇其他居民。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参保范围内的所有

2、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四)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大病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 温州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温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

3、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参保单位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  (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6%,按月缴纳。  (二)其他参保单位。  1.在职人员:按本单位全部在职人员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6%,按月缴纳;  2.2000年10月1日后(

4、含)陆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为其补足20年;  3.2000年10月1日前(不含)已退休、退职人员,用人单位按“参保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12个月×退休退职人员应缴年限”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为3至10年。退休、退职人员应缴年限计算标准为:70周岁(含)以下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下同)。  第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  (一)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年限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其他

5、参保单位的在职人员,按年度缴纳,逐步过渡到按月缴纳;  (二)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按“参保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12个月×20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个人帐户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  (一)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2%,按月缴纳,按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不含退休、退职人员)按本年度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  第十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税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

6、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或者参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补缴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后重新开始缴纳并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本单位补缴后继续享受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逾期不缴纳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再连续缴费满6个月,在第7个月开始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中断缴费后选择补缴的,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足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承认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及重新缴费开始6个月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按年度缴费的,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缴费即视为中断缴费;按月缴费的,3个月不缴费即视为中断缴费。  首次参保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参保前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基本医疗保险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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