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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标准化流程丨诉讼圈2014-09-23 诉讼圈昨日诉讼圈推送了《民事诉讼标准化流程》一文,今天小编将自己几个月前写的一篇《刑事辩护标准化流程》分享给大家,文章内容略有删节,吸收整合了多家专做刑辩的律师事务所及刑辩律师的有益经验,在此致谢,诉讼圈(susongquanlaw)为您推荐此文。法律服务应该看得见、摸得着、可衡量。一般来说,法律服务产品化是指律师将无形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套相对固定可行的操作技术和流程呈现在当事人面前,一方面使当事人了解法律服务的基本评价标准,从而衡量某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方式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律师
2、事务所针对每一案件实现服务质量的统一管理和跟踪控制,从而规范本所的法律服务方式。法律服务产品标准化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流程再造,将某一个特定的法律领域的法律问题的操作流程和步骤予以分析确定。在接受客户的委托后,便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确定解决问题的思路,明确解决问题的操作步骤和实施方案。第二个层次是法律文书格式范本的制作和储备。将各个阶段及每个环节记录在案,对业务办理的质量和程序实行同步控制、同步跟踪、同步监督、同步检查,成为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的最有效支撑。以下是笔者对于刑事辩护业务服务产品化的探索,以求为刑辩律师提供可供借
3、鉴操作简单的实务技能。侦查阶段一、收案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贪局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作为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如涉嫌的罪名,案件进行的程度,办案机关,强制措施的种类等等;其次,应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即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具备委托资格。最后,应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人应提供“家属关系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二、办案(一)会见犯罪嫌疑人1.会见的告知与申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4、,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给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否则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则首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批准后会见。如发生不予会见等情况,区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等候办案机关通知,如属无理拒绝,则可在48小时后向其主管领导反映相关情况。2.会见的主要内容(1)向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特别是询问笔录情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做好会见笔录。会见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查阅法条,相关解释
5、,理论分析及学理解释,至少可以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在提供咨询中,律师要法言法语,客观实际,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律师只能向嫌疑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帮助嫌疑人理清思路。应当让嫌疑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己选择供述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而不直接教嫌疑人如何供述。(2)告知嫌疑人如下的法律规定和享有权利:A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B有关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及权利;C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D犯罪嫌疑
6、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E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嫌疑人,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F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及委托律师为期辩护的权利;G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H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I使用自己民族语言进行审讯或诉讼权利;K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3.会见注意事项(1)关于是否监听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律师提供咨询意见
7、,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2)关于回答咨询当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问题,如“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我可不可以这样讲”时,如面对此类问题,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
8、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辩解。(3)关于调查取证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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