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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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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2014〕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2、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渔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物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施渔业资源总量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浙江渔场修复振兴从初见成效到大见成效。二、工作目标-10-(一)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到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在20082艘、总功率296.86万千瓦以内,其中: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12082艘、总功率285.26万千瓦以内;小型海洋捕捞
3、渔船9000艘、总功率12.9万千瓦以内(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1)。“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580艘、功率430337千瓦,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1717艘、功率417810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863艘、功率12527千瓦(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2),到2017年底各市压减渔船不得低于总任务的40%。(二)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到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257.27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沿海各市减幅均不得低于23.6%(海洋捕捞产量分市
4、县分年度控制指标见附件3)。通过控制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实施国内海洋捕捞产出管理,逐步实现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三、主要任务(一)强化海洋捕捞投入管控。1.全面推进减船转产。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减船指标,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切实完成减船任务。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地方补贴力度,在中央财政减船补助标准5000元/千瓦的基础上,统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用于提高补助标准。统筹谋划,整合政策资源,调动社会力量,-10-研究出台兼顾资源保护、渔民生计、就业创业和渔业管理的组合政策,为转产渔民的培训和就业提供帮扶。扎实开展“渔业转型
5、发展先行区”培育创建活动,加大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积极培育休闲渔业、特色渔村等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拓展就业新空间。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整合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因地制宜、分类解决传统、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问题,鼓励转产转业捕捞渔民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实现渔民养老保障全覆盖。2.加强渔船源头管控。强化渔船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严格依港管船。所有海洋捕捞渔船的建造、登记和捕捞许可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严禁在内陆地区登记注册国内海洋渔船。所有海洋捕捞渔船必须按船籍港实施营运检验。开
6、展异地挂靠渔船清理整治,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推进浙江省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建设,规范交易行为。规范渔船建造管理。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渔船建造实行网上联合审批,统一发证。严禁审批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严禁以辅助船、养殖船、休闲船、远洋船和出口船名义建造国内捕捞渔船。进一步优化和推广标准船型。严格执行渔船建造“开工令”制度,强化渔船建造过程监管,坚决杜绝新“船证不符”渔船产生。全面、干净、彻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深化“船证不符”渔船整治,落实“船证不符”渔船中扩大主机功率
7、渔船“多休减捕”管理。-10-严格渔船差别化管理。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船长小于12米的为小型渔船,大于或等于12米且不满24米的为中型渔船,大于或等于24米的为大型渔船。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得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落实海洋捕捞渔船分区管理,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下简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和跨海区作业、买卖,因传统作业习惯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海洋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省管辖水域作业和买卖。规范非捕捞渔船管理。开展捕捞
8、辅助渔船(渔运船)专项整治,探索建立与捕捞渔船数量相匹配的捕捞辅助船总量控制制度和与养殖面积相匹配的养殖渔船监管制度。3.规范渔具管理。加强渔具选择性研究,完善渔具渔法审查认定机制和规范化程序,大力推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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