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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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说明温馨提示:1.报案:①参保学生在异地就医的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拨打医保中心急诊登记电话(0431-85641922)进行报案。②参保学生因突发意外或疾病进行急诊救治,但未到定点医院的,需要在24小时内拨打急诊登记电话报案。③以上两种情况如未及时报案,医保中心将不予赔付。2.医院的选择:长春市医保定点医院(名单附后)一、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我校学生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二、医疗保险待遇:1.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学生的

2、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2.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3.住院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补偿70%;5000元至10000元补偿75%;10000元至30000元补偿80%;30000至80000补偿85%。4.门诊大病的种类及补偿比例:参保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5.意外伤害:参保

3、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6.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鞭炮伤残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7.其他事项:参保学生因法定假日、寒暑假期、实习(学校安排的正常教学活动)期间,未在本市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报案(报案方式附后),按照在长春市治疗的待遇标准,回长后到市医保中心报销。退学、休学的学生如发生疾病,只要在当年保期内,都可以享受待遇。出国的学生需要回国才能享受待遇。三、参保学生发生保险事

4、故后,请结合事故情况参照以下方式进行相应处理:(一)门诊治疗在长春市本地:1.及时到长春市医保定点医院正常进行救治,意外伤害门诊不需要进行电话报案;2.与辅导员或学校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事故情况并由其开具证明加盖学校公章;3.意外伤害门诊发生的费用需要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学生须持以下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赔付(1)学生本人的长春市社会保障卡(2)学校开具的证明(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及结果,加盖学院公章)(3)门诊手册(加盖医院公章)(4)与门诊手册相符的医疗票据(加盖医院公章)(5)学生本人的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在外地:1.需要

5、在五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进行报案,报案电话附后,然后携带以下材料医保中心进行报销:(1)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2)发票(加盖医院公章)(3)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4)学校开具的证明(证明该生是学校学生,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入院治疗)证明样表附后。(二)住院治疗在长春市本地:1.学生直接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2.学生患严重疾病、重大疾病本地医疗机构无法进一步治疗,或其他符合医疗保险范围需要转异地医院进行治疗时,须持省级医院出示的“转诊单”、“专家会诊单”到医保中心三楼进行登记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如在外地:

6、1.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进行报案,然后携带以下材料医保中心进行报销:(1)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2)发票(加盖医院公章)(3)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4)学校开具的证明(证明样表附后)。(三)制卡期间,如发生医疗门诊或住院参照以下方式处理:1.10月13日之前参保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的:(1)到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2)出院后,携带病历首页复印件、诊断复印件、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发票明细(原件),及学生证,到学生处开具参保证明;(3)待《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学生手中后,学生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以及上述材料、证明到长春市

7、医保管理中心三楼办理报销业务。2.10月13日之后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的:(1)由学生本人或该生辅导员老师到学生处开具参保证明;(2)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人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参保证明到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一楼办理《长春市社会保障临时卡》(押金30元);(3)学生持《长春市社会保障临时卡》到长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四、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报案方式:1.0431-85641992(人工电话);2.9685555(根据电脑提示报案);3.0431-85678845(传真报案)传真报案时需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写在诊断上,然后将诊断

8、传真至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五、长春市医保中心地址:同志街2675号桂林路恒客隆右侧凯维大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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