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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的沿革 护照的起源可追溯到公元二三世纪罗马帝国时期,当时向一种担任国际信差的人颁发盖有官方印章的特别证书,信差凭此证书在旅途中可享有某种特权和优待。到了中世纪,这种特别证书又发给皇家使节,以便出使的国家给予特别的优遇。随着航海和贸易的发展,有的国家又把此种证书发给本国商人,使他们在国外经商时能受到优遇和保护。初期这种证书只是一纸简单的公文,后来逐步演变成现代形式的护照。 到18世纪末期,要求旅行者入出国境时持有护照的国家逐渐增多。19世纪末,波斯、俄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等国规定入境的外国人必须出示本国护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出现了要求统一护照式样和简化入出境手续的趋势。 1920年和1926年召开了两次国际护照会议,对护照的国际格式和简化入出境手续提出具体建议,供各国采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普遍对国际旅行实行严格管制。一方面,通过本国立法建立健全护照(及签证)制度,美、英、法、德、日、意。西班牙、古巴、墨西哥、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等国都制定和颁发了护照法规及相关法令;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寻求建立统一的国际护照制度,以统一护照格式、内容和使用办法,尽量方便国际旅行。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都为实现这一目标召开会议,并通过相应文件或建议。国际民航组织促进分部在1968年第七次会议上提出引人能最终代替常规护照的机读护照建议书,并获得航空运输委员会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的批准,1968年11月成立了护照小组。1980年11月国际民航组织公布了指导各国发行机读护照的DOC9303技术文件。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率先颁发了机读护照;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12个欧共体成员国于1995年颁发了欧共体统一式样护照,该照中的个人信息项目与机读护照相同;其他国家也在为早日实现以机读护照代替常规护照的目标而努力。与此同时,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委员会、布鲁塞尔条约组织、比荷卢经济联盟、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英联邦国家、阿拉伯联盟、拉丁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共同体等国家集团和地区组织分别采取简化以至取消护照查验手续或凭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取代护照入境等措施,以方便和促进本集团或组织成员国公民之间的往来和交流。1985年6月1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签订《申根协定》,决定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边境检查,人员可自由流动,1995年3月26日正式生效。1996年12月19日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和冰岛五国加入《申根协定》。《申根协定》签字国间完全取消护照检查。中国护照的发展历史 在中国,护照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时代。古代的中国人凭用竹简、布帛、木板、金玉或纸张做成的“封传”、“契”、“照碟”、“过所”、“符节”。“符传”、“路证”、“路引”等证件出入边塞关津,类似现代签证的内容记载其上。清朝康熙年间,中国已有护照。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规定,“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清朝的中国护照是一纸公文式,除记载有持照人姓名、籍贯、年龄、职业及发照机关和主管官员姓名、发照日期、盖官方印鉴等项内容外,还记载护照系“奉上谕”、为“宣布朝廷德意”应持照人请求而发,以便各关卡验证放行和地方官员给持照人以切实保护等内容。进入20世纪,清廷重视对护照的管理,出现了“游历护照”的类别,吉林将军衙门还制定有护照章程,并附有护照式样。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护照制度,1932年1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护照条例。新中国成立后,印制并启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制定了护照的印制、颁发、使用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印制并于1950年1月启用了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1951年8月启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1956年8月将普通护照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1964年10月二日启用新版官员护照,后于1978年2月停止使用。1991年8月启用新版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1992年8月启用了新版因私普通护照。旧版护照与新版护照同时使用,直到用完为止。中国先后印制启用了30多种版本护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持上述各种中国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的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护照的种类 一、外交护照 外交护照(DiplomaticPassport)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高级官员、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人从事外交活动使用的护照。护照封面颜色多种多样,但~般都印有“外交护照”字样的明显标识。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外交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外交护照的持照人应有的尊敬、礼遇和外交特权与豁免。至于持照人在国外能享受到何种程度的待遇,还要视接受国所发给的签证类别及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而定。持同中国建交国外交护照的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的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限是由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决定的。外交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封皮为大红色,俗称“红皮护照”,有32页普通型和96页加厚型两种版本。除“注意事项”使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的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面中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相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下方印有“外交护照”及其相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为请求页,印有“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及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加厚型为第7~96)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护照有效期根据持照人职务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有效期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手续。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回国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第六条及有关文件对外交护照的颁发和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二、公务护照 公务护照(ServicePassport)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和政府的一般官员、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行政技术人员等人从事公务活动使用的护照。护照封面的颜色多种多样,但一般都印有“公务护照”字样的明显标识。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公务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公务护照的持照人执行公务应有的通行便利和特权与豁免。持同中国建交国公务护照的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务护照的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是由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决定的。公务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为32页本式护照。除“注意事项”只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皮为墨绿色,封面顶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对应的英文,中间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底部印有“公务护照”及相对应的英文。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印有“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用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职务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护照有效期期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手续。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回国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第七条及有关文件对公务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由于公务活动的范围较广、各国的管理体制不一,因此公务护照的分类和名称也较多。除通用的“公务护照”外,国际上常见的属于公务护照类别的护照还有:官员护照、特别护照、部级护照、外交公务护照等。现将常见的几种公务护照介绍如下: 1、官员护照:官员护照(Official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指定的政府官员、议员、法官等人从事政务或公务活动使用的护照,其形式和内容同一般的公务护照。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马尔代夫、巴基斯坦、新西兰、泰国、美国、德国等国颁发此种护照。中国曾颁发过此种护照,后取消。 2、特别护照:特别护照(Special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指定的政府官员或专业人员执行专项任务使用的护照。护照的形式和内容同一般的公务护照,但对颁发的范围和对象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约旦发给外交部以外的各部副大臣和司局级官员;缅甸发给出访代表团的一般成员、驻外使领馆及在国际机构中任职的非外交人员;伊拉克发给信使;喀麦隆发给去麦加朝圣人员等。 3、外交部护照:外交部护照是丹麦外交部颁发的具有公务性质的护照。颁发对象为:在外交部和驻外代表机关以及国际机构中担任职位较高尚不符合领取外交护照的人员;司局长以上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及将军以上高级军官;教区区长等。此种护照还发给在国外担任丹麦名誉领事官员(总领事、领事和副领事)的丹麦公民。 4、集体官员护照:集体官员护照是古巴移民和外侨事务局颁发的一种公务护照,发给国家机关、政治团体和群众团体派出进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的团组使用。此种护照一次出人境有效。 5、议员护照:议员护照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护照的一种,专门发给参众两院的议员使用。 三、因公普通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PassportforPublicAffairs)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从事除官方活动(包括外交活动和政务活动)以外的一切公务活动人员使用的一种护照。各国因公普通护照的式样与其他护照相同,封面颜色各有不同,但其明显的标识是在护照封面印有“因公普通护照”字样或在护照页内注明“因公”字样。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持照人出国任务的需要及有关国家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由发照机关根据持照人出国任务的需要按规定确定。持照人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中国、朝鲜、蒙古等国颁发此种护照。中国旧版因公普通护照是在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护照首页下方加注“因公”(ForPublicAffairs)字样作为标识,以区别因私普通护照。还有一些国家,在因私普通护照上加注“政府公务”、“因公”、或“公费”、“免费”字样,或将公务签证做在普通护照上,以方便持照人出国从事此类公务活动。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中,承认此种护照的“因公”性质,同中国的因公普通护照同等对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为32页本式护照。除“注意事项”只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皮为深棕色。封面顶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对应的英文,中间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底部印有“因公普通护照”及相对应的英文。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为请求页。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及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页。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出国任务的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有效期届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手续。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完成指定的出国任务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机构出国从事非政府间、非官方的经贸、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宗教交流等活动的人员,包括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和进行学术交流的人员。 四、因私普通护照 (-)因私普通护照概述 普通护照(OrdinaryPassport)亦称“国民护照”(National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本国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国使用的护照。因此也称“因私普通护照”。护照封面多数只标明“护照”(Passport)字样。此种护照也颁发给在国外定居的本国公民。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普通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准予人境、过境的持照人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如持照人在旅行中遇到麻烦,可凭照向当地或就近的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或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准予人、出、通过中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的外国普通护照的持照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公民因私出国的情况复杂,各国管理体制不一,因此各国颁发的普通护照的名称很多。属于此类护照的还有:外国人护照(Alien’sPassport)、领事护照(ConsularPassport)、旅行护照(TravelPassport)、家庭护照(FamilyPassport)、学生护照(Student’sPassport)、儿童护照(Child’sPassport)、劳工护照(PasaportedeTrabaiador,哥伦比亚)、海员护照(Seafarer’sPassport)、商人护照(TradePassport)、使命护照(MissionPassport)、紧急护照(PasaportedeEmergencia,委内瑞拉)、临时护照(TemporaryPassport)、无国籍人护照(PassportforStatelessPersons)、难民护照(PassportforRefugees)、团体护照(CollectivePassport),以及欧洲共同体统一式样普通护照等。 因私普通护照系普通护照或国民护照在实际使用中的另一种称谓,为明示此种护照的“因私”性质而得名,同因公普通护照相对称。因私普通护照的颁发对象为因私人事务出国或在国外定居的发照国公民。各国的因私普通护照,形式上为通用的本式护照,封皮颜色多种多样。封面印有发照国国徽图案及发照国国名和“护照”字样。护照内通常设有请求页、个人资料页、护照资料页、偕行儿童页、延期页、备注页、签证页、个人应急资料页、注意事项页等。机读护照另辟有专门的机读区。护照的请求页印有发照国外交部请求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在护照注意事项页内,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对持照人妥为使用和保管护照以及遗失护照的处理办法,做出明确规定。护照的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持照人出国事务或在国外定居和发展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有效地区。护照的有效期由发照机关根据持照人的实际需要按本国有关规定确定,常见的有1年、2年、3年、5年或10年。持照人在国外旅行或居留如遇到麻烦或意外事故,可凭护照请求所在国当局给予协助,或向当地或附近的本国大使馆和领事馆请求协助和保护。 (二)中国的因私普通护照简介 1、中华人氏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现行的199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为32页本式护照。封皮为深紫红色。封面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下方用中文和英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字样。封二为持照人个人资料页,包括持照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以及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持照人身份证号码、护照的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第一页为请求页,另印有签发机关栏。第2~6页为备注页。第7~32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页,并有持照人签名栏。旧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有两种,一种是1992年版的封皮为紫红色的因私普通护照,另一种为1992年以前的封皮为浅棕色的因私普通护照。这两种旧版护照同1997年版护照同时使用,用完为止。按照中国护照法规的规定,中国的因私普通护照是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人境的主要证件,持照人应妥为保存和使用,不得损毁、涂改和转让。护照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可申请换发。护照的颁发、加注及换发、补发,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授权的公安机关办理;在国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护照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报告,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passport,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People'sRepublicofChina)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向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的护照,有32页普通型和48页加厚型两种版本。护照的各项说明均用中文繁体字和英文书就。护照封皮为深蓝色,封面中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国徽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方印有“护照”的字样,上述文字均用中文和英文烫金文字印制。护照封二为请求页,第一、二页为中、英文护照说明页,第三、四页为备注页,第5~31(加厚型为第5~47)页为签证页,第32(加厚型为第48)页为应急资料和持照人签名页,封三为持照人个人资料页。该护照为机读护照,机读区设在封三个人资料页下方。护照有效期为十年,签发给16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五年。持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有效。持照人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和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本护照期满或护照签证页用完,须换领新护照。本护照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人境事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代表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三)外国的因私普通护照简介 除通用的“普通护照”或“国民护照”外,下列几种护照也属于因私普通护照。 1、外国人护照:外国人护照(Alien’sPassport )俗称“外侨护照”,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居住在本国境内外国人的国际旅行证件。此种护照在形式上同一般的普通护照。封面上印有发照国国徽,并用发照国官方文字和英文(或法文,或发照国所在地区国家的通用文字)印有发照国名称和“外国人护照”字样。发照国颁发此种护照旨在向持照人提供一种能用作代替其国籍国护照的旅行证件,供持证人到发照国以外旅行。护照必须有持照人签名方为有效。护照的有效地区和有效期由发照机关根据持照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照人如欲前往护照有效地区的国家旅行,必须事先办妥前往或途经国家的签证。持此种护照不影响持照人的国籍。持照人不是发照国国民,不享有发照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保护,也不免除持照人遵守发照国有关外国人居留、就业和出入境的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内或主管机关签注的期限内无须申请签证即可返回发照国,但多数国家规定,持照人出境后如欲返回发照国必须持有有效人境签证或入境许可证。持照人如果取得其国籍国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所持的外国人护照即告失效,并须将其缴回原发照机关。此种护照系发照国政府财产,持照人必须妥为保管和使用。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芬兰、瑞典、丹麦、挪威、冰岛、罗马尼亚、爱沙尼亚、马其顿、列支敦士登、巴西、阿根廷等国颁发此种护照。其他国家大多使用外国人旅行证或通行证代替此种护照。 2、团体护照:团体护照(CollectivePassport)又称“集体护照”。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等出国进行非政府间的科学、文化、体育、教育、宗教活动或旅游的团组使用的护照。持此种护照的团组须有一人领队,全体成员须集体出人国境和进行国际旅行。旅行结束后护照即失效。古巴的官员团体护照、瑞典的青年人团体护照、英国发给未满18岁公民的团体护照即属此类。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埃及、突尼斯、芬兰、斯洛文尼亚等国也颁发此种护照。中国1953~1964年曾颁发此种护照,后废止。国际上使用团体护照原是西欧国家在二战后为方便未成年人团体旅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1952年1月布鲁塞尔条约组织专家会议达成协议,同意成员国为未成年人颁发团体护照并由一名持有效个人护照的成年人带领在成员国之间旅行。1952年4月1日该协议生效。这一做法得到欧洲委员会的承认而被推广。1961年12月16日,该组织的部长委员会通过《关于青年人持团体护照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间旅行的欧洲协议》供成员国签署,1962年1月16日生效。比、荷、卢经济联盟还为接受非联盟成员国国民持团体护照旅行做出规定。 3、领事护照:领事护照(ConsularPassport)系一些国家的驻外领事官员依法颁发给本国侨民、临时出国丢失护照的本国公民及本国委派的名誉领事等人的一种普通护照。该护照的形式和内容一般同普通护照。有的采用简易护照的形式,供持证人在国外旅行、居留或回国使用。目前仅智利、古巴、匈牙利、波兰等少数国家颁发使用此种护照,且有逐渐被普通护照代替的趋势。 4、海员护照:海员护照是俄罗斯、利比亚、古巴、芬兰等国发给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本国船员使用的护照。许多国家使用海员证代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介2005-09-28 (一)护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国政府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国(境)外旅行或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简称“因私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二)颁发对象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三)发照机关 外交部负责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自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签发。 经外交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目前,包括外交部全国共有58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 经公安部授权,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因私护照的各类手续。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港、澳特区政府依照法律分别签发港、澳特区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总领事馆和领事馆负责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外交部驻港、澳公署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 护照有哪些代用证件 护照代用证件(TravelDocumentsInLieuofPassports)指一国政府依法颁发供持证人国际旅行时代替护照使用的各种旅行证、通行证、身份证的总称。颁发对象为本国公民和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中国政府颁发的护照代用证件有:供本国公民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和《归国证明书》(已停止使用)等;供居住在境内外国人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通行证》等。上述证件得到外国政府的承认和接受。此外,中国地方当局依据中国政府同有关邻国政府的双边协定,颁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边境居民通行证和边境公务通行证等,供中国有关边境地区的公务人员及边民到邻国边境地区执行公务或探亲、旅游、从事边贸活动和联谊活动。有关邻国政府也根据协议,在互惠的基础上向本国边境地区公民颁发类似的通行证。此种通行证也是一种护照代用证件,但只在有关协议规定的边境地区使用有效,不具有国际旅行证件的效力。 一、世界各国的护照代用证件 (一)旅行证件的概念 旅行证件(TravelDocuments)指一国政府依照法律规章或国际协议颁发并被外国承认和接受可用做国际旅行凭证的各种证件的总称,包括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际组织按其章程颁发的通行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是指包括护照和旅行证件在内可供国际旅行使用的各种证件;狭义是指除护照以外的旅行证件,即护照代用证件。 (二)旅行证件的分类 按照持证人的身份和旅行目的旅行证件大致可分为三类: (1)供本国公民使用的旅行证件,如各种旅行证、海员证、归国证明书、国籍证明书(芬兰)、应急身份证(马来西亚)、外交通行证和公务通行证(越南)、加勒比地区旅行证(圭亚那)等。 (2)供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使用的旅行证件,如各种外国人旅行证(通行证)、外国人身份证(瑞士)、难民旅行证、无国籍者旅行证(法国)、被占巴勒斯坦人旅行证(利比亚)、身份证和旅行证(德国、古巴)等。 (3)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际组织颁发的通行证,如联合国通行证。欧共体通行证等。此外,有的国家允许本国公民和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使用同一种旅行证件,如泰国的临时通行证、澳大利亚的身份证(DocumentofIdentity)等。各国通常都明确规定旅行证件的颁发对象和有效地区,有的旅行证只限于在缔约国之间或某地区范围内使用。 为方便国际旅行在更大的范围内加速旅客在口岸通关的速度,国际民航组织和一些国家正在研制开发机读旅行证件。机读旅行证件(MachineReadableTravelDocuments,MRTD)指适于用机器阅读的供国际旅行使用的各种证件,包括护照、签证、通行证和身份证等。国际民航组织为调整和改进Doc9303文件关于机读护照的技术要求,于1986年6月成立机读护照技术咨询部。随着经验的积累和科技的进步,出现了将机读护照技术扩展使用于各种旅行证件的可能性。于是,199O年又将机读护照咨询部改名为机读旅行证件咨询部(TAG/MRTh)。该部的职责除维护机读护照技术要求Doc303/2文件的日常检查和评审工作外,还包括开发机读签证的技术要求,以及全体乘务人员的机读证件和供旅行用的官员身份证等。 (三)世界通用的几种旅行证件 1、外国人旅行证:外国人旅行证(TravelDocumentforAliens)俗称外侨旅行证,系一国政府依照法律规章颁发给居住在本国境内外国人的旅行证。此种旅行证在形式上大多数同一般普通护照。封面上印有发证国国徽,并用发证国官方文字和英文(或法文,或发证国所在地区国家的通用文字)印有发证国名称和“外国人旅行证”或“旅行证”字样。个别国家(如荷兰)的此种旅行证在封面上无任何标识,而将旅行证的名称印在第一页上。发证国颁发此种旅行证的目的,在于向持证人提供一种能用作代替其国籍国护照的旅行证,供持证人到发证国以外旅行。旅行证必须有持证人签名方为有效。旅行证的有效地区和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证人如欲前往旅行证有效地区的国家旅行,必须事先办妥前往或途经国家的签证。持此种旅行证不影响持证人的国籍。持证人不是发证国国民,不享有发证国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的保护,也不免除持证人遵守发证国有关外国人居留和出人境的规定。持证人如欲返回发证国,一般需要持有有效的人境签证或人境许可证。此种旅行证系发证国政府财产,持证人必须妥为保管和使用。持证人如果取得其国籍国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此种外国人旅行证即告失效,并须将其缴回原发证机关。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发此种旅行证。 2、海员证:海员证是由各国政府海运部门为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工作的本国海员颁发的护照代用证件,为各国政府所承认。 3、归国证明书:归国证明书是一国政府颁发的一种护照代用证件,供本国公民应急单程回国使用。但是,各国的发证范围有所不同。俄罗斯发给申请回国的本国侨民;匈牙利发给在国外遗失护照的本国公民;蒙古发给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公务人员和普通公民,如系公务人员,则在归国证明书上加盖“外交”或“公务”印章。 4、难民旅行证:难民旅行证(RefugeeTravelDocuments)泛指一国政府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颁发给境内外国难民的旅行证。通常特指一国政府根据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28条及1967年1月31日《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颁发给合法在其领土内居留的难民的旅行证。在形式上与一般的普通护照相同。发证国颁发此种旅行证的目的在于向持证人提供一种能用作代替其国籍国护照的证件,供持证人到发证国领土以外旅行。旅行证必须有持证人签名方为有效。旅行证的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或由发证机关视需要限定的地区;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年或两年。持证人如欲前往发证国之外旅行,必须事先办妥前往或途经国家的签证。但是,欧洲委员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爱尔兰和瑞士根据1959年4月20日 关于取消难民签证的欧洲协定的规定,同意缔约国一方境内的难民持有效难民旅行证前往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访问不超过三个月者免办签证,超过三个月或要求多次入境者仍需办理签证。持证人如获准在第三国居留,原发证国所发的旅行证即告失效,持证人如想再到别国旅行,必须按规定申请并领取新居留国的旅行证。发证国一般允许持证人在旅行证的有效期内或主管机关签注的期限内无须另申请签证即可返回发证国,但往往要求在人境时出示持证人在该国的居留登记证,以便办理人境手续。此种旅行证为发证国政府财产,要求持证人妥为保管。如有损毁或遗失,在发证国境内,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发证国境外,应立即报告就近的发证国领事机关。持此种证件不影响持证人的国籍或国民地位。持证人无权享有发证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保护,也不免除遵守发证国关于外国国民居留和人出境等项规定。持证人如果从国籍国政府取得本国护照,则所持的旅行证即告失效,并须将此证缴回原发证机关。谈到难民旅行证,不能不提及“南森护照”这一名称。南森护照(NansenPassport)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发给欧洲难民和无国籍人的类似护照的身份证件。因由南森创意,故称南森护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乱和国家领土的变更,欧洲出现大批难民及无国籍人;而内战。外国武装干涉和饥荒又使大批俄国难民流落异国,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国际联盟于1921年任命挪威著名海洋学家、极地考察家和社会活动家弗·南森博士(Dr.FridtjofNansen,1861~1930)为国联高级专员处理俄国难民问题。南森倡议召开国际会议,以便有关国家向难民颁发一种代替护照且具有国际旅行效力的身份证件。1922年有53个国家参加的日内瓦会议通过关于发给俄国难民身份证的协议。该协议后来得到国联行政院承认。按照协议规定,此种身份证由难民所在国颁发,有效期一年,是否延期或更换由发证国酌情处理;如发证国没有明示许可,持证人去他国后无权再返回发证国。这种身份证有助于难民申请居留、就业或前往第三国的人境签证,避免停留国当局的任意处置。根据后来的有关协议,此种护照也发给来自亚美尼亚、亚述、库尔德、叙利亚、萨尔等地的难民和无国籍人。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和萧条笼罩全球,各国政府采取保护本国劳工的就业政策,对外来移民采取限制措施,南森护照遂失去应有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难民旅行证件多系参照南森护照制定。 5、无国籍人旅行证:无国籍人旅行证(TravelDocumentForStateless)泛指一国政府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颁发给境内无国籍人的旅行证。通常特指一国政府根据1954年9月28日 联合国《无国籍人地位公约》第28条的规定颁发给合法在其领土内居留的无国籍人的旅行证。此种旅行证的形式同一般普通护照。发证国颁发此种旅行证的目的在于向持证人提供一种能代替国民护照使用的证件,供持证人到发证国领土以外旅行。旅行证必须有持证人签名方为有效。旅行证的有效地区和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证人如欲前往旅行证有效地区的国家旅行,必须事先办妥前往或途经国家的签证。持证人如获准在第三国居留,原发证国所发旅行证即告失效;持证人如想再到别国旅行,必须按规定申请并领取新居留国的旅行证。发证国一般允许持证人在旅行证的有效期内或主管机关签注的期限内无须另申请签证即可返回发证国,但往往要求在人境时出示持证人在该国的居留登记证,以便办理人境手续。此种旅行证系发证国政府财产,要求持证人妥为保管。如有损毁或遗失,在发证国境内,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发证国境外,应立即报告就近的发证国领事机关。持此种旅行证不影响持证人的国籍或国民地位。持证人无权享有发证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保护,也不免除遵守发证国关于外籍人居留和人出境等项规定。持证人如果从原国籍国政府取得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则所持的无国籍人旅行证即告失效,并须将此证缴回原发证机关。英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立陶宛等国颁发此种旅行证。 难民旅行证和无国籍人旅行证在国际上又统称为公约旅行证。公约旅行证(ConventionTravelDocument)泛指一国政府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向境内外国难民和无国籍人颁发的旅行证的总称。通常特指一国政府根据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1月31日《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颁发的难民旅行证,以及根据1954年9月28日联合国《无国籍人地位公约》的规定颁发的无国籍人旅行证。 6、联合国通行证:联合国通行证《UnitedNationsLaissez-Passer》系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根据《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的有关规定,向本机构的职员颁发一种具有护照效力的身份证件。有红皮通行证和蓝皮通行证两种,其效力分别相当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红皮通行证颁发给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助理秘书长、联合国D—2级以下相当于局办公室主任和驻外国新闻处主任的职员;蓝色通行证颁发给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一般职员。持证人依其身份分别享有上述公约规定的便利、特权与豁免。通行证采用本式护照形式,除封面外的各项目内容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六种联合国正式语文书就。封面中央印有联合国会徽,会徽上、下方分别印有“UNITEDNATIONS-NATIONSUNIES”(联合国)和“LAISSEZPASSER”(通行证)字样。证内请求页内容为“联合国秘书长请各国有关机关给予持证人职位所享有的礼遇、便利、特权和豁免,并妥为照料,遇事协助,以便利其行程和职务的执行”。本通行证为联合国所有物;除联合国或各国政府主管官员外,不得擅自涂改、增订、盖印或批注;一经涂改,即告无效。通行证如果遗失毁灭,应将事实和情况立即报告总务厅购置及交通处,经详细调查属实后,方可补发。按照上述公约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当局承认并接受联合国通行证为有效的旅行证件,但持证人应按有关国家的规定申请必要的签证。 7、欧洲共同体通行证:欧洲共同体通行证(EuropeanCommunitiesLaissez-Passer)系欧洲共同体的组成机构颁发给在本机构内任职的官员及其驻外机构的官员使用的身份证件和国际旅行证件。现行的通行证封皮为深蓝色,封面上用西班牙文、丹麦文、德文、希腊文、英文、法文、意大利文、荷兰文和葡萄牙文九种文字印有“欧洲共同体”字样。通行证内各项目内容均使用上述九种文字书就。封2印有“本通行证系根据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委员会条约关于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附加议定书第7条第1款的规定颁发。持证人享有该议定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本通行证的颁发对象为在欧共体各组成机构内任职、其级别为A4、A3、A2、A1(相当于副处长、处长、副司长、司长及总司长)的官员及其驻外机构官员。持证人依据其职务享有相应的优遇及特权与豁免。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委员会条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系欧共体国家于1965年4月8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67年7月1日生效。本通行证得到欧共体国家及与欧共体有合作协议国家的承认和接受。 二、中国的护照代用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TravelPermit,People'sRepublicof China)系中国的一种护照代用证件。有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版本。采用简易本式护照形式,用特制证件纸印制,共八页。封面顶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国徽下面依次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字样及旅行证号码。封二为请求页,内容为“希有关军政机关对持证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一、二页为个人资料页,包括照片、持证人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职业和偕行人。第三页为有效期及发证机关页。两种版本分别印有“本证一次有效,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和“本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字样。第4~8页为签证页。封三为空白页。旅行证的有效地区为世界各国。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凡未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需要回国探亲、旅游、经商或定居者,包括已在外国取得居留权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以及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后需要回国者,均可申请旅行证。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供持证人回国使用,或回国后在旅行证和有关国家的签证有效期内返回原居住地。需多次入出中国国境者可申请两年多次有效旅行证。如获第三国许可,持证人可凭旅行证经过或前往第三国。旅行证期满作废,不得延期。发证机关是中国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Seafarer’sIdentityCertificate,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系中国海员出人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现行的海员证在形式上如同32页本式护照。封皮为深蓝色,封面中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顶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底部印有“海员证”字样。封二为请求页,用中文和英文印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颁发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证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一页为名称页,用中文和英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字样及编号;第二页为持证人照片和持证人签名页;第三页为持证人个人资料页;第四页为有效期页;第五页为颁发机关和颁发日期页;第六页为延期页;第7~30页为签证页;第31。32页为备注页。封三为持证人须知页。除封面证件名称和封三持证人须知只使用中文外,海员证内各项目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发给在国际航线航行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海员证的有效期限,由颁发机关根据海员出境任务所需时间长短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海员欲到境外执行任务而海员证有效期行将届满时,应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前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并将原海员证交回;海员在境外执行任务而海员证有效期行将届满时,应由海员所在船船长出具书面报告,到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海员证延期手续。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效期不足两年的海员证,不得办理延期手续。海员在国内遗失海员证,持证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报告并申请补发;海员在国外遗失海员证,应由所在船船长持书面报告,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补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前往世界各国和地区有效。中国海员持海员证出人中国国境,无需办理签证。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人境过境签证。中国政府同罗马尼亚、波兰、立陶宛和前苏联签订的双边互免签证协议规定,双方海员持海员证人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海员证仅限持证人在为其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工作时使用。海员脱离原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应将海员证交回,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送交原颁发机关注销。海员证的申请、颁发、使用、缴销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交通部1989年12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AliensTravelDocument,People’sRepublicofChina)系中国政府应请求颁发给境内外国人(Aliens)的一种国际旅行证件。此种旅行证在形式上同一般的本式护照,共20页。封皮为深灰色。封面上方用中文繁体字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中间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下方用中文繁体字、法文和英文印有“外国人旅行证”字样。证内各项目均用中文繁体字、法文和英文书就。封二印有“本旅行证供外国人国际旅行使用,持用本证不影响持证人的国籍”。证内各页内容为:”第1页,旅行证的名称、号码、持证人姓名、国籍;第2页,持证人职业、出生年月日、姓名、偕行儿童;第3页,持证人照片及持证人签名·;第4页,本旅行证有效地区和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第5页,备注;第6~20页,签证页。本旅行证的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旅行证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通行证》为本旅行证的简易本,国内发证机关为外交部领事司;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可颁发此通行证。持有上述“外国人旅行证”或“外国人通行证’的外国人如欲再返回中国,须申办中国的人境签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通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的简易本。国内发证机关为外交部领事司。各驻外使领馆须经外交部批准后颁发此证。持证人来华须申办中国人境签证。护照的项目及内容 (一)各国护照的项目和内容大同小异。中国护照的项目主要有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籍贯)、持照人签名、职业身份、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印章、外交部长授权签署、有效期、有效地区,以及延期、备注和签证页。因私普通护照还有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偕行儿童等项目。护照首页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封三为注意事项。上述项目除“注意事项”只用中文外,全用中文和英文对照书就。在常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人员及其配偶护照上,“持照人”栏内不仅填写姓名,还须注明持照人的职衔或对外身份。外国护照在上述项目上大体同中国护照相同,但许多国家的护照上还有中国护照所没有的项目,如应急资料页、居住地(residence)、永久住址(permanentaddressofbearer)、国民地位(nationalstatus)、外貌特征(specialpeculiarities)、头发颜色(colorofhair)、眼睛颜色(colourofeyes)、血型(bloodgroup)。身高(height)、胡须(beard)、指纹(thumbprints)等。许多国家还依据国内立法,在护照上印有“本护照属XX国(政府)财产”。 (二)各国护照的有效期长短不一,最短的一年,最长的有十年,采取五年有效期的较多。有效期自护照颁发之日算起。 中国在50年代印制的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公务护照的有效期均为两年,而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一年或两年。后来某些种类护照采用不定有效期限的做法,发照时根据持照人具体情况和需要加以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五年。1986年曾印制了两年出人境一次有效的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持照人事毕归国后护照即告失效,不能再次使用。现行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加以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五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有效期为十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 (三)护照的加注:护照上的任何项目不得擅自涂改或变更。凡需要变更护照上已填写的项目内容,或需要对某一项目加以说明,应向护照机关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加注手续。在中国的护照上常见的加注有:加注持照人曾用名或外文名;加注本人姓名的另一拼写法或者变更本人姓名的拼写法;加注更正出生地点或出生日期;加注婚姻状况;加注持照人的职业、职衔、对外身份及其变更;加注偕行儿童及其变更;加注换发护照或合订护照;加注指定出人境口岸等等。 加页:加页指护照机关在用完签证页的护照上附加上空白签证页的手续。护照签证页用完后,如要继续使用该护照,就应申请办理加页手续。每本护照原则上只加页一次。加页用完后,应申请换发新护照。有些种类的护照按规定不得加页,护照空白签证页用完后须换发新照。 合订:换发护照时,如果旧护照上有外国有效签证或其他重要记载需与新护照同时使用时,可申请护照机关将新护照和旧护照合订一起使用。 (四)护照上所使用的文字以本国官方文字为主。由于护照是国际旅行证件,为了便于各国军政机关识别和查验,护照上各项目通常都附有国际上通用文字(如英文、法文等)的译文。有的护照同时使用本国文字和英文、法文或其他国际或地区的通用文字。欧共体统一式样护照设有护照重要项目名称欧共体成员国官方文字对照表。 中国护照上各个项目使用中、英、法三种文字,但外文栏一般用英文填写,持照人的姓名和国内的出生地点用汉语拼音填写。中国驻法语地区国家的使领馆颁发护照时可用法文填写。 (五)按通例,护照须经发照机关被授权的主管官员签署方为有效。按照有关规定,中国颁发因公护照和办理护照加注手续,都必须加盖发照机关的印章,并经被授权的主管官员签署。被授权的主管官员是以“外交部长授权”的名义签署的,体现了发照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职责,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国家的护照没有签署人签字,但必须盖发照机关的印章。 (六)为同国际上不法集团变造或伪造护照做斗争,各国都在护照的设计、选用材料、印制、填写、颁发等过程中,尽量选用特殊材料和先进工艺,以防变造或伪造。有的护照还带有特殊的防伪标志。 (七)护照的有效地区是指允许持照人持用该护照可以前往的地区范围。各国对此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将护照有效地区限定为某一国或某几国或某一地区,或规定前往某国或某地区无效。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绝大多数国家规定持本国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 中国护照的有效地区有一个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为了保证中国公民出国旅行的安全,中国护照的有效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限定为某一国或某几国或某一地区(如亚洲地区)。随着中国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关系的发展,中国将护照的有效地区逐步扩大为世界各国。现在,各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有效地区均为世界各国。护照的样式 一纸公文式和本式护照:在国际上,早期的护照源于一纸折叠式的公文,后来逐步演变成本式护照。中国早期的护照系一纸公文式。中华民国时期,护照条例规定护照用“三联式”,“以正联给领照人收执,其由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指定的地方政府发给者,以一联报外交部备核,一联存发照机关查考”,后来逐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本式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通用的本式护照。目前,世界各国通用本式护照。但是,一些国家颁发的供临时使用的护照中,仍保留有一纸公文式样护照。 机读护照:机读护照(MachineReadablePassport)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Doc9303文件技术要求的适于机器阅读的护照。此种护照可以是单个的卡,或一个证,也可以是一本册子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允许附加签证页以及其他签证背书用,但其标准格式和版面设计要求必须符合文件的规定。护照的资料页分为视读区(VIZ)和机读区(NRZ),可用眼睛视读或用光学字符识别方法阅读。视读区数据项有:发证国或组织(全称)、证件名称、证件种类、发证国或组织代码、护照号、姓名、国籍、出生日期、个人号(可选用)、性别、出生地点、签发日期、签发机关、有效日期、(持证人)签名或标记、持证人照片。机读区数据项有两行机读码:第一行包括证件种类。发证国或组织、(持证人)姓名;第二行包括护照号、国籍、出生日期、性别、有效日期、个人号(可选用)和各项校验位及总校验位。机读护照所用材料的物理特性和安全性能应起码等于或高于常规护照,以便于用肉眼检查或自动检测发现伪造品、仿制品或冒名顶替者。机读护照的主要目的是加快口岸国际旅客通关的速度,以最终代替常规护照。自1980年11月国际民航组织公布了Doc9303文件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率先颁发了机读护照。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民航会议成员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都准备以机读护照代替常规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是机读护照。 欧共体统一式样护照: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于1981年和1982年正式通过决议,要求各成员国在1985年1月1日以前发行统一标准的欧共体护照,其中个人信息项目应该与国际民航组织的Doc9303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相同。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12国先后于1985年启用这种统一式样护照。护照封面为紫红色,上方印有“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字样和发照国名称,中间为发照国国徽,下方为护照分类的名称:外交护照,官员(公务)护照或普通护照。护照的主要项目名称用欧共体国家官方文字书就。护照内的项目包括:请求页、护照名称及号码页、携行儿童页、说明及注意事项页、签证页、应急资料和持照人签名页、持照人个人资料页等。护照还专设有欧共体国家官方文字护照主要项目名称对照页。持照人个人资料页与机读护照内个人资料页的内容相同,包括:发照国国名全称及代码、护照种类及号码、护照有效期、发照日期及发照机关名称;持照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机读资料区。这种护照正在逐步取代各成员国原有的护照。护照保存常识 护照是重要的国际旅行证件,但国内来瑞团组,或在瑞工作生活的中国公民向我馆报告护照遗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旅行和生活的方便,我馆特提醒中国公民增强护照保管意识: 一、不要轻易随身携带护照。护照不使用时,应将护照存放在防火、防水、防盗、自己清楚的安全地方。 二、将护照复印一份,与护照分开存放,以备护照万一遗失后使用。必要时,也可到公证处公证护照复印件留存备用。 三、外出旅行确需携带护照时,注意不要将护照随意放在车内,或手提包内,应将护照贴身携带。 四、最好不要将护照与身份证等其他证件一并携带外出。确需同时外出使用时,也不要将护照与身份证等放在一起,或将数本护照放在一起,以避免同时遗失,造成无任何身份证件的尴尬情况。 五、公众场所需要使用护照时,要注意减少护照使用次数。离开时,应确认护照已放置妥当。 六、切勿将护照作为抵押品或代用品。 七、藏匿护照而隐瞒不报将给护照补发造成困难。买卖护照将受到法律处罚。 八、万一护照遗失,应尽快将情况报告使领馆注销,避免被他人所用。 九、拾获他人护照,应尽快交本人,或寄送给原发照机关或就近的使领馆处理。 十、原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应妥善保存原中国护照,或将其送使领馆注销(与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一并递入,注销后的中国护照将退还本人)。 十一、要注意检查护照有效期,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发,以免护照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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