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演变、评估与发展建议_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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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演变、评估与发展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演变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式制度安排,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始建于1986年,至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颁布,逐步趋于完善。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暂行规定》为初创期的失业保险构建了制度框架,对构成该制度的一些最基本内容作出了原则规定。《暂行规定》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限定为“四种人”

2、,并确定以基金制方式筹集保险费,规定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将保险待遇定义为“待业救济金”,同时规定了领取救济金的资格条件和待遇水平。  从这些基本内容不难看出,1986年建立的“待业保险”制度,是一种覆盖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且保障层次很低的失业救济制度,失业者个人并不承担缴费义务,而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也仅仅是为了解决失业者最基本的生活困难。当时的待业救济金标准若以实际工资计算,替代率大约为40%,人均待业救济金约为40元,仅相当于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25%,比当时国家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5

3、0元还低。从保险对象来看,则存在着保险与风险不对应的问题,形成了失业保险对象的结构性缺陷。这使得一方面很多事实上的失业者(企业放长假者、停工待岗者等)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待业救济金又发放不出去。所以,在当时待业保险基金收入来源并不充裕的情况下,基金的积累速度却是相当快。到1989年底,全国待业保险基金筹集总额是18亿元,而仅仅发放了1220万元的待业救济金。  1986年初步建立的待业保险制度,因其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制度象征,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1993年5月,针对1986年《暂行规定》实施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基金

4、承受能力弱等方面的不足,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模式、资金筹集等方面沿用了《暂行规定》的设计框架,但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由《暂行规定》的“四种人”扩大到七类人员,不过仍局限在国有企业内部,且在资格规定方面并未遵循国际通行的非本人过失引起失业才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则。另外,《规定》调整了待业保险待遇的参照标准,由原来的参照本人标准工资改为参照社会救济水平,这一改变,使得在法定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失业者可以享受同等的失业救济水平。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

5、完善  1993年的《规定》虽然在几个方面对原有待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改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制度的框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以待业救济为本质特征的失业保险制度显然无法满足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保障社会化的需要。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发展史上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从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条例》在1993年《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制度框架在若干重要方面进行丁关键性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

6、制度正式命名为“失业保险”,相应地,将“待业救济金”正式改为“失业保险金”。这表明我国已经承认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客观经济现象并将长期存在下去,必须以完善的制度加以治理。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一方面使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都能享有平等的参加失业保险的权利,使其在失业期间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另一方面也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改革用人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进而促进劳动力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3.调整了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确立了单位与个人的保险费分担机制。

7、一方面将单位承担的失业保险费率由1%提高到2%;另一方面,个人由原来的不缴费改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参与缴费的规定,强化了个人责任,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社会保险原则。  4.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具体给付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5.对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根据失业者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划分为三个给付期:累计缴费时间1—5年,失业后可领取最长期限

8、为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10年,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最长期限为24个月。  1993年以后,国家在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同时,对国有企业中由体制转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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