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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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期与竞业限制专题一、服务期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一)什么叫服务期?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设定服务期的条

2、件(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本法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第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第二,调动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积极性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案例:赵某于1995年7月1日于某师锅炉厂签

3、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8年,期限未满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未履行时限每月偿付对方违约金200元。1995年10月,由于物色到更好的工作,赵某书面通知厂方。自12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同意解除,但是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18200元。赵某拒不支付,仲裁后厂方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符合《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一旦依法建立,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诶搞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保证

4、劳动者在服务期的合理报酬案例:小李毕业后被省城一家精密仪器厂录用,第二年,经过厂领导开会讨论,决定把发展潜力很好的小李派往上海接受两个星期的脱产技术培训,3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厂里支付。为了慎重起见,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规定小李回来后要为厂子服务五年,工资将由现在的每月2200元提高到3000元。小李培训回来后,按照培训协议的规定在厂里继续工作。从第三年开始,为了吸引优秀的人才,新入厂的员工工资有所上调,与小李相同的技术岗位的工资已经上调为3200元/月。小李要求厂方按此标准上调自己的工资,厂方称当初小李脱产培训已经享受了厂方3万元的

5、全额费用支持,而且协议中明确规定小李的劳动报酬是3000元/月,当初小李对此并没有异议,因而拒绝为其提高工资待遇,双方争执不下。违约金的规定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第三、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第四、在培训过程中,应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注明培训时间。第五、企业必须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否则可能“人财两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二、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第二十三条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商业秘密的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

7、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区别(1)商业秘密保护是限制对商业秘密的泄漏和使用;竞业限制是限制从事某种业务、行为和营业。前者是通过对知识产权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利;后者是通过对劳动者就业和择业的限制来维持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2)竞业限制只是保守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它除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外,还可以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自己设立竞争企业或者到存在竞争的企业工作。(3)保守商业秘密只是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除了这个目的,竞业限制还可达到保护企业经营利

8、益的目的。如避免离职的劳动者因过于熟悉原用人单位情况而在竞争上给原用人单位造成其他的不利等,这也目的未必与保护商业秘密有关。(4)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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