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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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5年9月47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

2、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47目录一、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3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4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5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10附件一:关于印发《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3、)》的通知附件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附件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47一、总说明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印发的《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统字[2004]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职责。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和信

4、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三、《软件制度》的实施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服务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四、调查方法: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

5、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及所属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由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名单以上一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最终发布的百家企业名单为准。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3.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

6、省市主管部门自定。4.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应含47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五、上报时间:1.软件统计年报:(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企业基层表、汇总表及企业数据库文件,于年后3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由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定。2.软件统计月报:(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月报汇总表(电软统综1表),于月后1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7、运行监测协调局。(2)各相关软件业运行监测重点调度联系企业及办事机构于月后15日前,将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表(电软统企4表)通过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一律顺延。六、《软件制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软件企业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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