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权关系的法律学分析(董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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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产权关系的法律学分析董学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5-9-10摘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需要科学产权理论的支持。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关系表现为股权与法人财产权。本文试以公司法人制度理论和法人财产制度理论为基础,从公司企业产权的产生和公司企业产权的内外部关系入手,以新的视角分析了公司产权法律关系的实质,即股权与法人财产权都是新的财产权利形式。这一对新的法权必将会丰富我国企业产权的民法理论,我国的民事立法也必将对其作出立法层面的反映。关键词:股权;法人财产权;公司产权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839

2、(2000)02-0084-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后,我国法学界对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性质,进行过一场争论。这场争论,实质上是国人思想不断解放,认识不断深化的体现。本文拟总结这场争论并提出关于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新观点,冀对进一步推动新的思想解放和从根本上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所裨益。一、关于产权的一般认识。“产权”是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愈为大众熟悉的字眼。这是一个由国企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推衍出的、目前被认为是解决国企一系列问题的“金钥匙”。“产权”,首先为经济学家所发现,其目的立于提高财产的经济效率;后为法学家所关注,其用意植于划

3、分财产流转及其收益之归属。“财产”———亘古与人类生死相依的存在,从来就是先有其归属后生其效益。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产权的变动调节了劳动与资本的相互关系,进而影响了经济效率。同样的问题从法律学的观点看,产权的变动归根结底是要调节人与人之间相对于财产的行为界限,以求财产及其效益归属或占有的确定。历史证明:为财产归属之确定而舍弃财产效率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但是,必须清楚,自人类历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财产货币化进而证券化的实现,在追逐资本增殖的利益驱动下,在保证财产及其效益归属安全的范围内,人们总在殚精竭虑地寻觅得以增进财产效率的产权制度,

4、设计并不断创新了如独资、合伙、公司等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打开了一扇扇通往得以聚集财富的大门。其制度设计与创新之精巧,为人类自己亦兴奋惊叹不已。所以,笔者认为,在产权的归属与产权的效益之间存在着契通。产权权能法律规则的安排及创新从来就服从于产权经济效益的高低。人类对产权经济效益的追求也从未超越财产及其收益归属的限制。也就是说,产权变动中经济效益的追求,首先要在保证财产及其收益归属的基础上才能成为必要。为了避免资本人格化而产生的本能地追求财产收益和资本增殖,在不经意间打乱经济效率保持与增长的客观规律的偏向,我们只能以法律事先在制度上界定财产经营

5、收益的归属,通过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发现并完善企业管理和效率的激励机制,确定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在企业中相互渗透、相互制衡的边界。[1]这正是下文将要论述的问题。二、关于公司产权的一般理论。公司制企业产权的结构形式表现为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因此,认清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以及划定其权利边界,是国企公司化改造必须首先弄清的法学理论问题。7(一)我国法学界关于公司产权的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后,我国法学界就公司产权关系提出了许多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1双重所有权说。该观点承认法人所有权并没有否定股东的所有权,认为股东所有权

6、即终极所有权。公司法人的产权结构就是终极所有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结构。2三权分离说。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股权由股东享有,经营权由企业家享有。3两权分离说。主张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享有经营权。4公司法人所有权说,该观点认为,公司法人对其财产,包括由股东出资的财产及其增值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投资者股东则享有股权而不是所有权。[2]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又都有其不足。要弄清股权及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财产制度。(二)关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理论。法人是法律思想拟制的主体,即法人的人格是法律思想拟

7、制而成的,它是超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物。在共同体观念的作用下,法学开始承认团体具有实体性的法律价值,并赋予一定条件下的团体以个人一样的权利、义务、责任。法律思想拟制法律人格主体并与个人相并存在,其意决不是创法人为个人。法人制度考虑的不是法律视线中团体的统一形式,而是关注其结合目的,认为正是这一结合目的,才带来了个人集团的某种程度的内部和外部的整体关系。[3]法人概念所包含的人格化,首先表现为通过一定条件下的主体化找到一种自然一体的展示,法律在此不去寻找具体的个人主体,而是拟制一个统一主体,使之不可能通过还原的方式把它还原成成员的主张,将维

8、系特定主张的必要条件在名义上和技术上皆归于它,以保证特定目的的不被分裂,同时,在行为和责任方面,法学思想也把它构思成一个关于法人行为和责任的情形,把关于自然人的行为和责任的原则对它模拟处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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