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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龚宇论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核保核赔的影响及对保险业的作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核保核赔的影响及对保险业的作用10摘要近年来在保险行业内,因为不可抗辩条款的的引进,在寿险行业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它本身经营的是一种承诺,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经营的最根本要求,是防范和化解保险企业风险的前提。保险法修改中,确认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有效防止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运营管理的核保、核赔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保险人对公众保证信用的保证性的约束条款的选择,是在寿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的,这也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同时也对保险业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关键词:不
2、可抗辩寿险核保核赔10目录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核保核赔的影响及对保险业的作用……………………………………4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其法理分析……………………………………………………….4(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4(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5二、对寿险公司核保核赔的影响……………………………………………………………………6(一)、核保人员必须改变观念,更加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6(二)、加强营销员、生调、体检等核
3、保相关管理工作…………………………………………7(三)、加强核赔管理,充分利用两年的可抗辩期.………………………………………………7三、对保险业的作用…………………………………………………………………………………8(一)解决“理赔难”,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8(二)促进中国保险业诚信经营并健康发展……………………………………………………8(三)履行加入WTO承诺,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行业竞争力…………………………………9参考文献…………………………………………………………………………………………1010不可抗辩条款
4、对寿险公司核保核赔的影响及对保险业的作用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其法理分析(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leClause),是指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经过一段可争议期间(一般为两年)后,既使保险人知道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也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这段时间一旦经过,保险合同行为便创设了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关系。通俗一点的来说,即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
5、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不履行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一般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人对公众保证信用的保证性的约束条款的选择,是在寿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的。因为保险合同在整个生效期内都具有可争议性。这种规定不能保证被保险人一定能获得保险金给付,使受益人常处于无奈无助的困难境地。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则以投保人未履行保证性的说明义务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使保险人终而赢得“伟大拒赔者”(thegreatrepudiators)的称号。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为了消除投保公众对
6、保险业的不信赖感,各家保险公司陆续引进了不可抗辩条款。正是由于寿险公司自愿选择提出了不可抗辩条款,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在公众心理的信用度,使寿险产品经营突破了历史困境并得以发展。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维护寿险市场公平公正的需要。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之前,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在《保险法
7、》、《合同法》或其他民事法律除针对年龄、自杀外,未对其他方面做相应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年龄及自杀方面,10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不可抗辩条款的引进将成为不争的事实。不可抗辩条款将适用于健康、财务等合同的多个方面,它将对寿险业务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尤其是如何提高入口关和出口关的管理成为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同时也将促进中国保险的健康迅速发展。 不可抗辩条款首先出现在人寿保险单中,为保护被保险方的正当利益,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些保险公司在19世纪后期在保险条款中列入了不可抗辩条款[2]。不可抗辩条款现已为大
8、部分国家保险法所吸收,成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的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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