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县城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定)

6县城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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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水县县城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晋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扬尘污染防治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城市建筑施工、拆迁、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及风等自然因素引起尘土飞扬所造成的空气环境污染。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水县城建成区及其周边地区

2、。第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拆迁和市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扬尘污染申报登记。-44-施工单位实行环保管理员制度,设立专(兼)职环保管理员,负责对本施工现场内施工人员的环保知识宣传培训及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施工现场要有明确的标牌,规定出各项施工防治扬尘的要求,做到文明施工。第五条 施工单位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期间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并保证专款专用。第六条 建筑和拆迁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

3、染的措施:(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栏。(二)县城施工禁止在施工现场粉碎石灰和搅拌混凝土,应采用粉末状石灰和使用商品混凝土。(三)风速四级以上,产生明显扬尘,污染周围环境时,施工单位必须暂时停止建筑、拆迁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做好遮掩和防护工作。(四)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五)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清除车辆槽帮外侧、轮胎上的泥土,严禁将泥土带出工地。(六)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临时占地清理和施工场地平整。第七条 加强对县城道路建设、铺设各类地下管道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网通、移动、联通、广电、电力等部门的线路必须进综合管沟

4、,不得随意破路埋设。道路建设、铺设供热、供水、供气等管道施工现场应推行合理工期,按照逐-44-段施工的原则,采取封闭式施工方式,围挡一段,施工一段,严禁敞开式作业。第八条 运输和装卸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严禁撒漏。禁止不洁车辆上路行驶。县城道路和重点部位的清扫保洁,采用湿法作业,提高机械化清扫率。第九条 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燃煤设施所产生的煤渣、粉煤灰必须以封闭的方式及时收集和运输。第十条 县城生活垃圾必须定时定点存放,日产日清,防止二次污染。

5、并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禁止焚烧垃圾、枯草、树叶。第十一条 加强县城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禁止侵占城市绿地和隔离带,减少裸露地面面积。在县城建成区内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及时覆盖和清运等措施。大力推进县城及周边地区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县城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44-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6、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厂(边)界等效声级符合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禁止在环境噪声功能区一类区域内新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和作业点。已建立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限期达到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

7、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生的噪声值和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44-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3日内申报。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因更新、维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应提前15日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予以答复。因事故停止使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或停止噪声排放,并于24小时内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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