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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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37号),《山西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3号)精神,依据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从2017年7月1日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

2、统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第三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经办,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

3、疗保险各项业务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乡居民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保险费代收、医疗费审核、医疗费支付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乡各类学校学生参保及缴费等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卫生部门负责定点

4、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残联负责城乡居民中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市宣传、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工作设在乡镇、村委会、社区和学校(幼儿园)。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乡镇、社区、学校、村委会要明确人员兼职负责此项工作。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六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村居民以家

5、庭为单位缴费,征缴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它居民在社区或银行缴费,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籍所在单位参保缴费。流动人员在居住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筹资模式,实行应保尽保。第七条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城乡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

6、人办理参保登记时,还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第八条缴费及财政补助(一)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方式,政府补助原则上按隶属关系实行四级财政补助,四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省、市财政部门当年下达的文件规定执行,市直直管人员参保的差额部分本级财政予以补齐。(二)2018年起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执行统一的参保缴费标准180元。(三)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规定给予资助(特困人员、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按

7、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四)鼓励城乡居民主动参加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后,以城乡居民参加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折算,原则上按每5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与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参保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参保登记后,本年度内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六)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等便捷的缴费和续保方式。进一步完善参保方式,避免重复参保。第九条四级财政补助中,除中央、省财政补助标准外,市县财政补助负担比例以市政府确定

8、比例为准。驻临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市级财政负担。第十条享受财政补贴的人员,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1日至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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