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子公司,,员工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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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公司,,子公司,,员工派遣协议篇一:员工外派的几个问题中国母公司员工外派到美国子公司的相关问题一、关于劳动合同签署母子公司之间是独立的法人关系,在之间调换工作是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仅是人事关系变更,社会保障等也会随之改变(区别分公司与总公司,两者是一个法人的不同部分,不需要换签劳动合同)。二、工作签证的问题H、L、O、P类签证颁发给赴美短期工作的申请人。这几类签证都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公司或其它机构首先在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署(USCIS)递交雇佣外国员工的申请书。如果申请被批准,雇佣公司将获发I-797表,之后申请人即可申请签证。请点击这里查看递交申请的具体程序。H签

2、证:H签证签发给赴美短期工作的申请人。大多数短期工作签证的有效期为一年,19入境次数为多次。短期工作签证申请得到批准后,中国籍申请人无需支付签证签发费。但根据申请人的国籍,某些其它国家的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支付一笔签证签发费。L签证:L签证签发给被其中国公司调派到美国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将在美国担任经理级职务或具有专业知识,且在申请签证前的三年中至少为同一雇主或公司连续工作至少一年。大多数L签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内或两年内可多次入境,其有效期长短视申请人工作许可批准书(一份申请书,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填写外派期限)上规定的工作期限而定。如果签证申请得到批准,每位中国籍

3、的L签证申请人必须在签证面谈时支付120美元的签证签发费。如某位L1签证申请人偕两名家属赴美,其家属申请L2签证,那么他们三人必须支付共360美元的签证签发费。持“跨国公司工作许可批准书”前来申请L-1签证的申请人(BlanketL-1)仍必须在面谈时交纳500美元的”打假侦察费”。L-2签证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L)的家属。申请人欲获签有效期为两年可多次入境的L2签证必须支付12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签证签发费。如果L-2签证申请人选择有效期三个月可入境一次的签证可以免交签证签发费。三、关于工资发放的问题19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是和哪家公司签的就应该由哪家公司发放薪酬,派遣

4、也一样。如果外派员工的工资等是母公司发放,那么就由母公司负责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如果外派员工的工资是子公司发放,那么就由子公司负责,即使子公司所在地申报界面没有可以申报的个税的地方,那也总是有地方申报的,这个就由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了。山西省劳动厅案例: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下属各子公司之间人员互派的现象非常严重。总公司经常派一批人到子公司工作,工资由子公司发放,社会保险费由子公司缴纳。同时,各子公司之间也经常互相外派或借调员工。我公司的这种用工行为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指的是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资质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

5、劳动合同,然后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贵公总公司以及下属各子公司之间的员工借调或外派,不属于劳务派遣。境外母公司派遣员工支付的费用是否准予税前扣除?19某外资公司财务人员问:境外母公司和境内子公司签订了员工派遣协议,派遣了个别员工到境内子公司从事管理方面的工作,协议上约定由境内的子公司支付过来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请问这部分费用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

6、用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子公司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有明确规定外还需要取得劳务发票凭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予税前扣除。王某系总公司原固定工,后该总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派遣王某在子公司上班,由子公司支付工资,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仍由总公司缴纳。后总公司要求王某与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认为其为固定工无须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过低为由予以拒签。后子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这样做合法

7、吗?法律人士认为:子公司以王某拒签为由,向王某发出《解决劳动关系通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19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确已变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劳动者与总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与总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虽然王某在子公司上班并由子公司支付工资,但其与总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变更,与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篇二:集团公司员工劳动关系问题连续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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