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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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国人大1997.1.1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大1998.10.1规章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003.7.117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

2、室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国人大1997.1.1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大1998.10.1规章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003.7.117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

3、项)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该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有上述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文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前款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

4、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专款专用,集中组织修建。17《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九条: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三)新建除

5、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

6、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核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未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

7、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第十一条第一款: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收。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

8、会同省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2、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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