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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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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90826(颁布时间)19990826(实施时间)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文号)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经1999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
2、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经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置
3、部门),设在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所需经费,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单独列支。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实行全社会平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办法。驻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第六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经中央军委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
4、接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所在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第九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经费,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二)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由市或区、乡(镇)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三)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
5、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资金、种苗、肥料、农药、技术、培训、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四)有关单位和部门向农村招聘干部和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和录用退伍义务兵,年龄应当适当放宽。(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3、经本省、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5、女性退伍义务兵。第十条 因征
6、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由征地单位负责安置或发给安置费。第十一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依法保障第一次就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在每年退伍时间结束后三个月内,由市安置部门拟定分配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接收单位下达安置任务,退伍义务兵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二)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技术特长。(三)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
7、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安置。(四)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应在退伍回到本市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市安置部门按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乘以服役年限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其个人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理。(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十二条 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和在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不包括家庭变迁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应回原户口所在地,市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安排工作:(一)无正当理由,
8、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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