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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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完全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保障政策,实行政府公共服务,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帮助本市区范围内住房困难家庭解

2、决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专门配租给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27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分级建设、公平公开、解困优先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建管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统

3、筹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调配工作;(二)制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和执行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第七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审核工作;(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及补贴发放工作;(三)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下列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协助配合、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27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的查询工作。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经济条件的核查工作。人力社保局负责申请

4、家庭特殊病种人员认定及社会保险缴纳、就业情况等核查工作。卫计局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核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请家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登记情况的核查工作。人民银行负责配合市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条件进行核查。国土资源局负责申请家庭本市房产及土地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房改办负责申请家庭的房改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核查工作。征收办负责申请家庭房屋征迁情况的核查工作。各街道负责申请家庭的初步审查工作。发改局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电力局负责为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提供相关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统计局负责发布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7法院负责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

5、供司法保障及法律服务,对申请家庭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的核查,并对申请家庭的不诚信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由住建局牵头、公安、民政、国土、房改、征收办、街道等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并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有利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沟通协调;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受理审核中难以审定的疑难对象,则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审定。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偿承租和有限期承租,以提供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并根据保障对象经济状况的差别实施梯度保障。第二章房源筹集与建设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和收购的保障性住房

6、;(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三)政府批准对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的保障性住房;(四)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27(五)腾退的公有住房、原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第十一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统筹建设、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包括独立选址建设和在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指定的建设主体负责实施;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与对应的住宅项目为同一主体,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建筑面

7、积的10%。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独立选址建设以及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成后无偿移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规模不超过项目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10%。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在建设用地招拍挂时应当明确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执行无移交或有偿收购事宜。27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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