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无形资产保护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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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运动员无形资产保护研究【内容提要】运动员人格标识是运动员的一项无形资产,在实际的商业利用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法理上的研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摘要题】制度与法规我国运动员(本文中的“运动员”是指竞技体育领域里在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的运动员,而非广义上的运动员范畴)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3个部分,即知识产权、人力资本和可被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其中,知识产权是指运动员所创造的智慧成果,人力资本是指运动员具有的专业体育技能,可被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是指运动员的姓名、肖像等可以商品化的人

2、格标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知识产权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人力资本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惟独可被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护。随着运动员人格标识在广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增多,相关法律规范缺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不利于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开发。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相关法律问题,是法学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理论研究也刚刚开始,如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成为研究的当务之急。    1 我国运动员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运动员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是运动

3、员无形资产开发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主要有3类。    1.1 运动员人格标识的产权问题    1.1.1 不承认运动员产权  运动员的管理单位将运动员的人格标识视为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在进行商业利用中,没有经过运动员的许可。例如,曾有一商家使用运动员肖像的合同,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了争议,在进行仲裁过程中,牵涉到作为第3方的某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需要其出示运动员肖像使用权的书面委托书,但是,管理中心却没能出具,并称管理中心有权使用运动员的肖像而无须得到运动员的许可。    1.1.2 承认运动员

4、的产权,却以其它非法方式达到拥有运动员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利的目的  许多运动员的管理单位认识到了运动员是其人格标识的产权主体,但是,却通过签订对运动员明显不利的合同等方式,实现对运动员人格标识的商业使用,从而获得经济收益。例如,有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与运动员的工作合同范本中规定,俱乐部拥有球员团体及个人肖像、电视、广播、新闻采访、音像、服装广告等传播媒体的权利。球员须服从俱乐部的安排,在任何场合不得有损害此条款的行为。但在合同范本中却没有支付运动员人格标识使用费用的规定,俱乐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运动员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违反了

5、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对运动员合法权利的侵犯。    1.2 运动员人格标识的使用权问题5  可被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是运动员所有的一项无形资产,如果他人未经运动员本人的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其人格标识,就构成对运动员人格标识商业使用权的侵犯。侵权者就是希望通过对知名运动员人格标识的使用,达到促销自己的产品、提高自己的声誉等商业目的。例如,争讼长达3年之久的王军霞诉昆明卷烟厂肖像权纠纷一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1.3 经济收益分配的纠纷问题  对运动员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一直存在分配上的争议,比较集

6、中体现在运动员的广告收益分配问题上。主要有2种意见:1)运动员人格标识为运动员所有,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也应由运动员所有;2)专业运动员由国家出资培养,国家应该享有专业运动员广告收益的一部分。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国家队运动员广告收益的分配比例:“原则上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对文件中规定的分配比例,以及获得收益的主体,依然存有争议。    2 问题形成

7、的原因及法理分析  可以说,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运动员人格标识这一无形资产的产权不明、不清。这既有我国体育体制的原因,也有法理研究的缺乏以及法律规定不健全等法律上的原因。    2.1 问题形成的原因    2.1.1 体制原因  计划经济体制下,运动员是国家的正式职工,其生活、训练、比赛等物资及人力的投入,均由国家来承担。这种投资和培养的模式,一定意义上形成了“运动员为国家所有”的观念,并体现在原国家体委的文件中。1996年国家体委的体计财产字第505号《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在役运动员

8、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但是,随着运动员的权利受到关注,“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和认识也开始受到质疑。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竞技体育的改革,国家不再是竞技体育中惟一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已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国家或其它的投资培养主体,究竟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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