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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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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违约责任的替代及其条件——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内容提要」我国刚刚出台的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以及用损害赔偿方式来替代实际履行方式的条件。但是,对于该条第2项规定的不适于实际履行和履行费用过高这两种情况,还可以从人身强制、经济分析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分析西方主要国家发展趋势的趋同性及其原因,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替代的必要性以及确定替代条件的基本原理,这就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了理论支持。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损害赔偿 「正文」
2、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因对方违约而受损害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之一。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违约救济的规定,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有益做法。为了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违约责任能否替代,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替代的问题,作一些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及其可替代性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方式。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违约责任
3、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的其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两种方式。前者是指迫使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后者是指令违约方用金钱赔偿来替代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当违约方依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金钱支付时,这两种违约责任是重合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则是分离的。 在两种违约责任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关系,即违约责任之间的可替代性。它是指,当一种违约责任不能由违约人承担时,由其承担另一种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替代,通常是以损害赔偿替代实际
4、履行,相反的替代主要是英美法系在理论上存在,而对大陆法系来说,则完全不存在。毫无疑问,法律通常要对违约责任的替代作出规定。问题在于,法律应当怎样规定?也就是说,替代或不能替代的界限在哪里?条件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主要在第110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替代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6同时,该条规定了三种除外情形: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三种
5、情形下,可以用损害赔偿来替代实际履行。在这三项除外情形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二项,这项规定弹性较大,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深入探讨什么样的情况不适于强制履行,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履行费用过高,有必要借鉴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理论观点。 二、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及其相互趋同 首先让我们看看有关的国际公约。力求调和两大法系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违约责任的替代问题,没有作统一的规定,而是留了一个口子,让各法系自行解决。公约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
6、,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公约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调和英美法和大陆法在实际履行上存在的分歧。英美普通法认为,对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实际履行。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损害一方的损失时,衡平法才考虑判令实际履行。也就是说,英美法一般地采用替代方式来解决违约责任问题。但是,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也就是说,大陆法一般地不主张采用违约责任的替代
7、。然而,两大法系看似迥然不同的法律原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有着明显的殊途同归的趋势。 (一)法国 《拿破仑法典》中涉及违约责任的条款主要有三条,即:第1134条、第1142条和第1143条。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第1142条规定:“一切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如债务人不履行时,转变为损害赔偿的责任。”第1143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消除因违约而产生的后果。”(注:《拿破仑法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10月第四版,第152页
8、。)这三条可以说全面地规定了合同的基本性质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方法。但是,在200年来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三条的理解和运用,却有很大变化。总的来说,法国学者和法官更注重第1134条,他们认为,“既然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官就没有任何权力对有效的合同进行修改,甚至当合同由于情事变更,双方当事人相互的给付出现严重不平衡时,法官也不能变更合同内容。”(注: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6页。)直到最近的20年,情况才发生变化。法国著名学者卡波尼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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