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卫生审查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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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卫生审查规范(试行)为规范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卫生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一、适用对象本规范所指五类经营单位是指《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中由质监部门负责实施经营许可和监管的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肉店)。二、职责分工省质监局负责制定《五类经营单位加工场所卫生审查规范(试用)》(以下简称《规范》),并对《

2、规范》的实施及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组织、部署、督查。设区市质监局负责《规范》实施、日常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指导及监督检查。县级质监局负责《规范》的具体实施及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三、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必备条件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未提及要求参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执行。(一)环境卫生要求1、加工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设有有效的排气(臭)装置,且不得设在食品加工场所。(二)加工场所要求1、食品加工均应在室内

3、进行。加工场所的建筑结构坚固耐用,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照明、通风等设施。2、应与加工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3、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加工场所与生活区,生食区与熟食区,加工区与销售区应有效隔离;原辅材料与成品的进出通道应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料与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4、地面、墙壁应平整,采取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墙裙,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5、应清洁、干净、通风,加工产生的烟气应实行机

4、械排风,不应有积水、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6、应设置洗手及工具、容器的洗刷、消毒等设施,应放置密闭的废弃物暂存容器,设有更衣区。7、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8、熟肉制品制作间、裱花间应设立独立专用加工间,且应符合《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专用加工间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温度应不高于25℃。专用加工间内外食品传送宜为可开闭的窗口形式,窗口大小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三)设备与工具要求1、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经得起

5、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2、经营单位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要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3、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在使用前后应彻底清洗、消毒,无积垢。(四)原辅材料要求1、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2、食品原料(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单位采购原辅材料时,应当索取该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3、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有合格证明文件;否则,应当依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4、

6、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五)人员要求1、有关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2、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3、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生产场所。进入生产场所的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并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还需配戴口罩。工作服、工作帽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7、5、生、熟加工区工作人员严禁串岗,防止交叉污染。6、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首饰、饰品等进行生产操作,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生产车间;头发不外露;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进入与生产无关的场所;不得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涕吐。(六)加工要求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及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要求。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确认其组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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