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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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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堰市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我市为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纳入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只租不售、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城区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组织,市人社局负责引进人才的认定、资格审核及人才公寓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
2、负责人才公寓的相关资金保障;市房管局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申请受理、日常管理,包括资产管理、维修养护、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人才公寓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房源:(一)从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房部分房源中安排人才公寓;(二)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经政府批准,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组织建设一定规模的人才公寓,安排本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三)建设公租房中解决部分人才用房。(1来源依据:鄂建[2017]8号文件《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备注:我市目前可筹集房源情况:目前我市企业配建廉租房
3、可提供150套房源;公租房可从福泽青城小区处提供150套房源;户型为一居室、二居室;面积45-80平米)第三章申请对象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配偶及子女)为引进到我市城区工作,且在城区无住房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第四章申请程序第八条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只限申请1套。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十堰市城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二)引进人才认定文件(证书);(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城区无房证明。第十条申请人才公寓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十堰市城区人才公寓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二)申报
4、。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内部公示,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三)初审。市人社局对人才入住资格进行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四)审批。市委人才办对市人社局、市房管局汇总上报的人才公寓入住人员名单审核批准。(五)签约。市房管局向申请人发放《十堰市城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等手续。房源紧张时按先后顺序轮候。第五章租金及租赁管理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由市房管局负责装修,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赁合同除列明房屋的基本情况外,还应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市物价局确定的标准由市财政统一支
5、付。(2来源依据:《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7]10号)第十九条“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中的规定“可由我市提供相应面积的免租住房”。)第六章退出管理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第十五条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应提前办理有关退租手续,并结清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第十六条在租住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一)已安排住房或购房的;(二)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三)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2个月以上的;(四)承租人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
6、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等违反人才公寓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有严重违反租赁合同其他行为的。第十七条对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行为的,收回其住房,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和出具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房管局商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十堰市城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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