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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武汉四环线工程沌口互通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武汉市四环线工程沌口互通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武汉市四环线工程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275号令)等相关规定,蔡甸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四环线工程沌口互通建设项目新增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武汉市四环线工程沌口互通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范围:东风大道以北、武汉正达饲料公司以东区域(详见房屋征收
2、范围附图)。(三)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因房屋结构不可分及安全的原因,需拆除骑线房屋建筑面积约430.34平方米,被征收人1户,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约348.94平方米。(四)房屋征收部门:蔡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蔡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征收补偿政策(一)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为华泰植物油(武汉)有限公司。(二)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1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
3、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见附件。(三)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地产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协调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土地或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土地或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地块基本情况:拟产权调换地块位于蔡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面积原则上与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一致,交地日期预计为2017年10月底,交地标准为三通一平,产权调换土地的价值根
4、据评估确定。(四)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产权调换土地或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土地或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五)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1、货币补偿方式(1)房地产价值补偿11被征收人可根据情况,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评估房地产价值。①房地分离评估采用成本法单独评估房产,单独评估土地,再将两项的估值相加,得到房地产的价值。房地产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
5、评估重置单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面积×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综合单价②房地合一评估房地产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2)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①临时安置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进行计算,保底1500元/月。被征收人认为其临时安置补偿高于上述标准的,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②房屋搬迁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对被征收人按房屋证载总面积
6、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补偿高于上述标准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3)停业停产损失补偿1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
7、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4)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5)改变房屋用途补偿改变房屋用途补偿办法见附件。(6)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含1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房屋被征收人奖励3万元;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1-
8、15天(含15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房屋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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