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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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赣州市政务云(以下简称政务云)的作用,为我市政务大数据应用创新和发展奠定基础,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等国家、省和市电子政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赣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促进我市信息化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赣州市信息化暨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7】123号),市信息化暨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工信委

2、)。政务云由市工信委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虚拟桌面等云服务(详见附表1)。赣州市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为政务云运营公司(以下简称为“运营公司”)。第三条政务云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各单位不再新建自有云,新的信息系统依托赣州市政务云建设,已建自有云的单位应逐步迁移信息系统至政务云统筹管理。第四条各单位现有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至政务云。如果政务云已具备服务能力,现有信息系统扩容或者新上信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不再另行采购,如信息系统因特殊原因延迟或者无法迁移上云,需经赣州市信息化专家咨

3、询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会确认。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务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工信委负责以下工作:(一)政务云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二)政务云项目审批联审机制等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宣传和组织培训;(三)政务云与各区、各省市、国家的云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第七条运营公司负责以下工作:(一)政务云的日常运营,协调各单位和云服务提供商做好信息系统云资源的申报、调研、迁移和部署等工作。(二)积极联络各单位,做好信息系统上云等配套服务工作;(三)拓展信息及大数据产业方面业务;(四)制定并执行政务云平台应急预案,配合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4、第八条市直属各单位负责以下工作:(一)信息系统上云的规划、建设和迁移部署;(二)上云信息系统的软件平台层和应用软件层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和应急保障;(三)配合完成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监测等工作。第九条云服务提供商负责以下工作:(一)政务云建设、运维和云自身的安全保障,提供政务云服务的培训赋能;(二)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及虚拟桌面资源等相关云服务,以及云资源使用情况、操作情况等日志记录及审计服务,定期向使用各单位提供监测报表、报告;(三)配合大数据公司和各单位做好信息系统申报、调研、迁移和部署工作;(四)配合市县(区)两级政府完成智慧城市相

5、关项目的云部署和信息化集成工作。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各单位在政务云上部署信息系统,应按照现行信息化项目申报流程报市工信委进行前置评审,经批复同意后按照以下流程实施:各单位向运营公司提交信息系统上云需求,运营公司协调云服务提供商与申请单位完成调研及云资源确认,并出具相应的技术建议书和《云服务申请单》(详见附件2),经运营公司确认后报市工信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云服务提供商为申请上云资源的各单位开通云服务资源,以发出服务开通通知邮件的时间为服务计时计费起点;第十一条已部署在政务云上的信息系统的资源变更或退出,按以下流程实施:(一)各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填写《政务云

6、资源变更需求单》(详见附件3);(二)经运营公司、市工信委确认后,云服务提供商按照相关单位需求进行资源变更或者退出。第四章责任边界第十二条政务云责任边界按照以下进行划分:(一)云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国家、江西省和赣州市相关规定和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通过信息安全测评机构的测评和政务云安全审查。(二)政务云平台基础环境和信息系统相关责任,根据不同服务类型分别由云服务提供商和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上云信息系统自身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信息系统运维和安全管理制度。(二)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三)信息系统常规安

7、全保障和监控预警工作。第十四条当单位出现严重影响政务云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事件时,云服务提供商可暂时中断该单位的云服务并同步通知市工信委和市大数据公司,事件处理完毕后恢复服务。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法规要求,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或信息系统变更导致安全等级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开展信息安全测评工作。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云服务提供商和各单位应建立日志制度,政务云平台和所承载的信息系统必须具备日志功能,日志信息应至少完整保存一年;第十七条除不可抗力或计划内维护作业造成的政务云服务中断外,政务云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第十八

8、条如计划内维护需中断对某一信息系统的政务云服务,相关责任单位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运营公司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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