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气瓶安装监检规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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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检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安装监检工作质量,根据《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实施细则》所规定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监检,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安装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承担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检单位,应当经核准,具有相应的资格。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

2、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安装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自检,监检单位只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GB/T18437-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

3、议时,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第八条 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附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附2,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第九条 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第

4、三章 监检单位和监检员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   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监检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压力容器或气瓶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及以上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车用燃

5、气气瓶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第十七条 监检员应当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监检项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6、以下简称《监检报告》)。第四章 受检企业   第十九条 受检企业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对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的车载气瓶不得出厂使用。   受检企业在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   第二十条 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   (四)车用燃气气瓶安装有关

7、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受检企业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二条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   第二十三条 受检企业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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